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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关中子
三十八、三十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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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没法编辑,您就当38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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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回 伟人辞世举国悲痛 侮辱领袖农夫蒙冤
诗云:
伟人辞世举国悲,江山失色水呜咽。
案发九月风声起,涝河曲曲流潺潺。
却说1976年──是毛泽东发动“文革”的最后一年,也是中国政坛的多事之年。这一年中国政坛发生的桩桩大事,都在人们的脑海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莫过于“中国人民心中永远不落的红太阳”毛泽东的逝世。
1976年9月9日下午4点,人们突然从广播里听到了毛主席逝世的惊人消息,广播里反复播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名单》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告》,人们屏住气息全神倾听着广播里传来的一字一句,悲痛的气氛笼罩着整个社会。
广播在播发毛逝世消息的同时,还播发了悼念活动期间全国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的通知。当时全中国不停地反复播放的唯一音乐,就是低沉的哀乐。悼念活动期间,民间所有的婚庆活动也都停止了,且长达一个月之久──从9月9日到10月9日。
追悼大会于9月18下午3时举行,主会场设在北京的天安门广场,全国各个省、市、县甚至更低一级的行政单位包括部队、厂矿、学校、医院,都设立了分会场,很多中国人都都痛哭流泪。
却说毛主席在世之时,个人崇拜盛行,报纸上多处印有他老人家的画像,文革之初,那陕西日报正面印有他老人家的画像,背面印有打倒xxx的大标题,谁知打倒两字刚好印在毛主席头上,从正面看得很清楚,由此引发革命造反的人们大闹陕西日报社的事件,导致报社关门。文革中,也经常发生在厕所里,有人用报纸揩屁股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当作一件大事,立案、照相,忙得一塌糊涂,但这样的案件很少能够侦破。毛主席逝世后,户县却发生了一件侮辱毛主席的大案,被一举侦破。
却说1976 年9月12日下午,在玉蝉公社水寨大队村东北角第一生产队玉米套种乌药地内,社员们正在挖乌药,两名妇女在挖乌药时突然发现一堆大便,一张从书本上扯下的毛主席画像和五星红旗沾满了粪便,显然是有人把毛主席像当作手纸用。她们吃了一惊,就想把这件事报告,这时队长宣布休息,他们就急忙回去做饭,把这事忘了。
13日上午,社员们在干活时,那两名妇女就议论开了,说:“哪个坏人,竟干了这事情!”有人就问:“啥事情?”那妇女就说:“谁拿毛主席像当手纸用!”小队干部下午在大队开会,便将这事向大队治安主任反映,那治安主任政治敏感性很强,立即就指示:“谁给你说来,你就叫谁把你引去找一找,一定要查出来!”那小队干部便叫上人一同去北岸子大白杨树下的玉米地里找了一气,但没有找到。便又回村,寻到见到的人,又一起去找,终于找到现场。那现场已被挖乌药的妇女破坏,大便已被土掩埋,只剩下那毛主席像和红旗被大便污染丢弃在地上。干部便用纸妥善地抱起来,作为证据。当天下午,便向大队党支部汇报。9月14日上午,玉蝉公社举行隆重的悼念毛主席逝世大会,大会结束后,大队干部便向公社领导汇报了案情,当天下午,公社就派民兵小反对和公安人员来到这个大队进行调查。
经过分析,公安人员和队干部认定是本村人作案,那毛主席像是从1975年版的小学一年级课本上撕下来的,便从找寻小学二年级课本入手,布置学校老师向学生索要一年级课本,要求凡是家有小学学生的,都要交出小学一年级课本。还安排民兵小分队到每家每户布置上交。这一招,果然灵验,很快发现了端倪,那水寨大队第二生产队社员王东山有重大嫌疑。
却说这王东山却不是本生本土人,原籍在山西省长治县后北庄公社暴马大队,1968 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之初,经调查王东山的父亲历史上竟有重大问题,解放后隐瞒富农成份冒充贫农落户到水寨。审查中王东山父亲跳井自杀,王东山之母因包庇王东山的父亲,也受到批判,并收回了土改时分给其家的房屋。9月19日,民兵小分队挨家挨户收书,来到王东山的家,王东山的母亲说:“我家娃的书找不见了,一屋子都找了几遍,就没寻见,不知娃丢到哪里去了,只剩下仰棚上没有寻,等东山回来搬个梯子在仰棚上给你寻。”在学校老师的严厉布置下,那1975年上了一年级的学生都纷纷把书交了上来,但王东山的儿子在家却寻不到书,便向王东山哭闹,王东山无法,只得到县上孩子他姨家借到一本一年级的书。便和儿子把书拿到了小分队领导家。那领导发现,书确是一年级的书,但却是1976年版的。当指出这点时,王东山神色有些紧张,匆匆走了。公安机关就把王东山作为重点,进行反复盘问,王东山在重重压力之下,只得交待在玉米地里大便时,用一年级书本上的毛主席像作手纸用的犯罪事实。
1976年11月12日,户县人民法院对王东山做出判决:
现行反革命犯王东山,男,现年三十三岁,富农家庭出身,学生成份原籍山西省长治县暴马大队,现在户县玉蝉公社水寨大队第二生产队。一九七六年九月三十日因现行反革命的罪被依法逮捕。前来社员,现在押。
罪犯王东山之父王xx解放前系日为汉奸,负有血债,一九四九年夏逃来户县,隐瞒历史身份,化名王孔昭,冒充贫农,落户于水寨大队,王东山随母朱xx即来水寨大队生活至今。一九六八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革命群众发现王xx来路可疑,审查中王xx负罪自杀。朱xx因包庇王xx罪行,私藏王xx反动证件,受到革命群众的审查和批判。在调查得知其家系富农成份,从而收回了其家在水寨大队土改时分得的瓦房一间。对此,王犯一直心怀不满,长期为其家庭富农成份翻案。更为严重的是,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下午中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送了伟大领袖和导毛主席逝世的消息后,全国亿万人民怀着无限崇敬的心情,悼念我们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的时候,王犯丧心病狂,竟在九月十日上午恶毒污辱毛主席画像和五星红旗,进行反革命活动。破案中,王犯制造假像,后经教育,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一直供认不讳。
罪犯王东山,坚持反动阶级立场,对我党怀有刻骨的仇恨,当我们敬爱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逝世后,迫不及待地跳了出来,送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民愤较大。为了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故依法判处王东山现行反革命罪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一九七六年三十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判决一下,那王东山即被押送马栏监狱服刑。
时间到了1978年,那正在监狱服刑的王东山,8月14日,他也提笔向咸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申诉:
当前国内外形势一派大好,……党的方针政策逐步落实,特别是对过去的一些冤案都正在查对落实,在这样大好形势下,自己想让政府对我的案情明查落实,我考虑认为有必要提出申诉,因为自己案情属实错案、冤案之类,望咸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我案情重新调查落实以下,自己确感自己的案情有出入,自己没有作案,实属冤案,望中级人民法院明查。
……
一九七六年七月中旬,在我大队村东北角第一生产队玉米套种乌药地内妇女在挖乌药时发现有人用毛主席画象和五星红旗画作手纸用,城关派出所到我大队来了解调查这件事,当时本村小学的教师叫正在上一年级的学生找念过的那本一册书,我在家中找不到孩子的那本书,我当时也没在意,孩子平时最爱打角纸折成的方块,我想可能早都把书弄不见了,再到那里去找?孩子在家哭闹不止,要他的一册书,到底没有找到。……我说:天佑那本书长不到,不如到县上他姨家借一本一册去学校交了,她姨的孩子和我孩子念的是一样的书。……到十八日我大孩子到县上给毛主席开追悼会,我女人叫我把东街他姨家孩子的一册书借回来了,写上我孩子的名字。到第二天(十九日)吃早饭时,我跟孩子拿着书到治安委员家去,看后问我,天佑留过级没有,我说:没有。他说:那这本书就不是你孩子的书,发现的这本书毛主席万岁是黑字,这本书是红字,我当时也没说啥就回去了。第二天,民兵把我叫去,派出所问我的情况,我说:这件事不是光搞的。……我在心中产生了胆切,自己认为成份不好,事情又发生在自己家门后,人家又怀疑是我,更重要的是孩子的书又找不见,……当时自己人家给自己认定,从严处理,后果有多大,自己又一想承认了顶多判一下就完了,所以也就没有把真实情况说明。九月三十日大会公捕之后。我也向风号的几个人说了真实情况,但风号人犯说你被逮捕了,不是拘留,逮捕了就非判刑不可,况且你在外边已经承认了,如果再把实际情况说明,政府也不会相信,要是再把公安局惹燥了,人家会把你关好多年,不管你。号内也有一个人因为问题落不实,押了六年之久,还没处理,有的还要轻刑重判。……在文化大革命后这八年中在生产队表现较好,为队上管理机器中致我的右手致残,造成了终生痛苦,但我在日常工作中一直为队上的事竞竞业业,私毫没有损害过公共利益。由于在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前几年物资供应贤紧张,但我千方百计托同学(尽管手续不合法)上买了一台手扶拖拉机,电磨,电动机多台,以上事实说明,我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刻骨仇恨,能干出以上这些事吗?我家庭负担这么重,我不会和有些人一样的整天为个人谋取私利,而对本事情不闻不问,一天光图挣工分养家糊口,又何常不可呢?当然以上我不是摆我的功劳,这些事情我队上广大群众是有目共睹的,政府可调查我以上是否是事实。从我逮捕到判刑这一个时期我的思想包袱很重,由其是对我的案情不否,但我能够正确对待,我认为这不能怪政府,只怪我欺哄政府,政府才给我判刑,如果我能从实际去作,那政府就会处理得当的,所以当前这样大好形势下,我恳求政府对我本人的案情作一明查处理,党的政策历来是不冤枉好人,但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我想政策是会把这件事澄清,以下线索可供查对时参考。
脚印具说是军用鞋,那么鞋有多大,什么花纹,可查我的鞋,毛主席画像和五星红旗事是一册书上的,若是我孩子的书必有我孩子的手纹,如果是我当手纸用必须会有我的手纹,若是和我和我孩子的指纹一样就表示我作的,若不一样,查到是谁就是谁。自己决不会找一本与作案不一样字的书去冒顶,自己会慎重去处理这件事的,这足以证明这个案不是我作的,我孩子的书找不到是事实,但不能因我孩子的书找不见去作为怀疑作案的依据,更不能以成份作为怀疑作案的依据。根据党历来的政策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所以我恳切希望政策对这一案重新调查处理认真落实,若是自己胡闹,想推托罪责那么查清后给我严加处理,毫无怨言,现提出,希中级人民法院给以明查处理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经过重新调查,1978年12月29日做出新的判决:
经审查:原判认定,一九六八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该村群众发现王东山之父王xx系日伪汉奸,负有血债,解放后隐瞒富农成份冒充贫农落户该村,审查中王xx畏罪自杀,王东山之母因包庇王丙南罪行,受到批判,并收回了土改时分给其家的房屋,对此王东山心怀不满,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伟大领袖毛主席逝世,全国人民极其悲痛悼念的时候,王东山丧心病狂,竟在九月十日上午,恶毒污辱毛主席画象和五星红旗,进行反革命活动。破案中,王东山制造假象,后经教育,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一直供认不讳。本院遂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以(76)户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王东山反革命罪,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王东山服判。
现王东山申诉称,他没有作案,当时在破案人员的逼供下,他被迫供认。经查,原破案人员无违法行为,审理中王东山一直供认不讳。但因原定案证据不足,王东山现已翻供,故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撤销户县人民法院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二日(76)户法刑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将王东山予以释放。
此案终于画上句号,那王东山在服刑两年多以后,又回到了自己的家。
正是:
五谷轮回酿奇祸,大案发作田禾间,
借书交差成现反,至今乡闾作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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