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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南岸

来点实际的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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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7: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什么事情 都有解决办法地~~~·
发表于 2009-7-23 18: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流浪人还很多呢
发表于 2009-7-23 18: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总该有解决的办法
发表于 2009-7-24 00: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需要爱

需要大家伸出援助的手
发表于 2009-7-24 1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干什么?
发表于 2009-7-24 1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
发表于 2009-7-25 08: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社会呀社会!   好我们的共产党!!!
发表于 2009-7-26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楼主做了什么?????????????????????????
发表于 2009-7-26 22: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帮助的人太多了~但总是要一个一个的帮啊~~~
楼主,留个电话,约个时间,一起出来商量一下!抓紧时间把这事解决了,不然整天揪心的呦!~~
发表于 2009-7-26 22: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都都是些懒人所做
发表于 2009-7-30 11: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你的帖子,说了来点实际的救助,我不知道你救助那些流浪人员几次,给他们都做了些什么?也希望你做一点实际的行动,而不是只在网上空喊。
发表于 2009-7-31 10: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能有可行的办法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最大的帮助!
发表于 2009-7-31 12: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不管我们救助了他们多少次,像这些对流浪人的救助,不是我们这个公益群能解决的了的,我们能做的只是尽我们的能力,给予他们生活上的救助,安置问题还需要政府去解决,毕竟我们做了,你不也叫爱心使者吗?那你又做了些什么呢?你有什么资格说这些话呢?
发表于 2009-7-31 1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人过问这对母女,当官的就没有一个人看见吗?是心死了还是死心了?世态炎凉!!
发表于 2009-7-31 14: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sleepy::sleepy:
发表于 2009-7-31 14: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sleepy:
发表于 2009-8-6 23: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8-11 15: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url=http://www.xhume.com/redire
  上午因街头流浪母女的事情专门与美丽的冰雕,落雪一行三人去了户县救助站并与站长聊了很长时间。得知户县救助站已经先后救助过这母女俩二十余次并已经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母亲有病但坚决不肯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又说不清自己的家在哪里?还打伤过环卫工人等等。因为问题重重所以迟迟未能得到妥善的安置。 

  我们还聊了今后义工活动的合作等若干问题。其实还是好人多,有了我们这些义工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的努力相信明天会更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实施细则中解释是指:1、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3、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站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期限?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中有规定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
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在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时应当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坚待国家、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方针。
二、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1)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接收、管理和教育,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2)、对于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耐心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书面意见。(3)、及时有效地处理救助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4)、完成政府和主管民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三、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值班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向求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理由?
1、不具备救助对象条件的人员。
2、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3、求助人员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4、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8]120号

第五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1、凡在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应当主动向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得在党政机关、繁华商业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重点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深入现场处理问题,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民政部门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甄别、救助还乡工作;卫生急救部门负责将流浪费乞讨人员中伤病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西政办字[2007]8号文件明确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3、各级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时,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至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病人,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车辆乞讨或者强行乞讨,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容留、教唆少年儿童围堵路人、车辆强行乞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5对各级城管、公安、市民群众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接收、救助,并在核实姓名、住址、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6建立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劝离工作。 


ct.php?goto=findpost&pid=238076&ptid=32235]1#[/url] 江南岸
发表于 2009-8-11 15: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33# 落雪 我们救助这对母子俩不下二十余次,但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也无能为力,只能是在我们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最大限度的给予帮助,如果你有机会我们一起上街救助,让你也感受一下,你看如何。
发表于 2009-8-12 16: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对母女本来就是县城附近的,听朋友说起过,但具体在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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