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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点实际的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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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1: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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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些实际的工作,总比说大话强。
发表于 2009-7-17 13: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21 1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救助站对街头母女一事的回复

本帖最后由 冷雨 于 2009-7-23 17:19 编辑

  上午因街头流浪母女的事情专门与美丽的冰雕,落雪一行三人去了户县救助站并与站长聊了很长时间。得知户县救助站已经先后救助过这母女俩二十余次并已经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母亲有病但坚决不肯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又说不清自己的家在哪里?还打伤过环卫工人等等。因为问题重重所以迟迟未能得到妥善的安置。 

  我们还聊了今后义工活动的合作等若干问题。其实还是好人多,有了我们这些义工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的努力相信明天会更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实施细则中解释是指:1、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3、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站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期限?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中有规定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
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在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时应当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坚待国家、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方针。
二、救助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1)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接收、管理和教育,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2)、对于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耐心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书面意见。(3)、及时有效地处理救助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4)、完成政府和主管民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三、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值班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向求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理由?
1、不具备救助对象条件的人员。
2、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3、求助人员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4、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8]120号

第五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1、凡在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应当主动向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得在党政机关、繁华商业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重点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深入现场处理问题,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民政部门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甄别、救助还乡工作;卫生急救部门负责将流浪费乞讨人员中伤病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西政办字[2007]8号文件明确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3、各级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时,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至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病人,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车辆乞讨或者强行乞讨,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容留、教唆少年儿童围堵路人、车辆强行乞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5对各级城管、公安、市民群众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接收、救助,并在核实姓名、住址、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6建立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劝离工作。 



发表于 2009-7-21 19: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严重支持!
发表于 2009-7-21 19: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没有办法了吗?
发表于 2009-7-21 21: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还有什么别的办法?
发表于 2009-7-21 21: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再想想别的方法
发表于 2009-7-21 2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22 07: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啥都好着要救助站何用?:@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发表于 2009-7-22 08: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
发表于 2009-7-22 1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L
发表于 2009-7-22 10: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怎么解决
发表于 2009-7-22 13: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09-7-22 16: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shutup:
发表于 2009-7-22 22: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顶
发表于 2009-7-23 11: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啥都好着要救助站何用?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发表于 2009-7-23 14: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10507081.jpg
发表于 2009-7-23 15: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09-7-23 16: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7-23 16: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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