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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户县两企业负责人非法占用耕地兴建厂房,结果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月1日,西安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6月,姚某某想在户县某村租赁土地,但由于该村规定土地仅能由本村村民进行租赁,姚某某就通过该村的村民张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土地37亩,后姚某某又从张某处承租土地16亩。租赁土地后,姚某某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的耕地进行了硬化,建起了钢结构厂房。经鉴定,姚某某所占土地性质为耕地,违法建筑实际占地面积31.5亩,建筑面积8435.38平方米,属于永久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水泥硬化和渣土压垫处理,物品占压等,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靳某某则是从户县某村村民处转包耕地,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对耕地进行硬化,建设纸箱加工厂,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厂房实际占地10.4亩,建筑面积4622.25平方米,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靳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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