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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当地政府“淘汰落后产能”,户县东升玻璃厂在2014年拆除了设备和生产线,根据文件精神,验收后该企业可获得百余万元的政府奖励资金,然而,这笔钱在去年遭到了县法院的冻结,至今还在户县财政局。
东升玻璃厂位于户县青羊寨村,是一家创办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一家民营企业。
3月14日上午,记者在户县经贸局、财政局获悉,这笔奖励资金是由省市财政拨付给当地财政局,再给户县东升玻璃厂。但户县财政局企财科负责人称,由于县法院去年1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东升玻璃厂应领取奖励资金进行冻结。
从户县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看,该奖励资金的冻结来自于东升玻璃厂所涉及的一桩租赁合同纠纷案,其裁定冻结依据来自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可该笔奖励资金还尚未通过财政进入东升玻璃厂的账户,如此冻结,是否合法呢?户县法院办理该案的高军社法官认为,该奖励资金是奖给东升玻璃厂的,所以依法诉前保全实施冻结并无不合法之处。
陕西资深民商法律师陈川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冻结是应针对被执行人的所属财产,在该政府奖励资金尚在拨付过程中且未到达当事人账户时,户县法院对县财政资金进行冻结,应属“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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