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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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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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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
19日,《光明日报》刊发题为《为网络世界设定法治底线》的评论文章,就互联网上一些失范的现象,提出依法管理互联网,彰显并激活互联网的正能量。
    互联网集聚“微小”而成“宏大”,集结“微弱”而成“磅礴”。但时下的中国网络,在呈现珠零锦粲的同时,也在客观上放任了魑魅魍魉。
    文章说,网络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这个道理并不复杂:网络本就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工具,网络活动本身即是社会生活的投射,不应也不能成为一个“只要自由、不要约束”的王国。以法律规范网络生活,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自治的前提。
    对中国而言,以法治加强互联网监管,已是迫在眉睫。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5.5亿人。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虚假信息、非法入侵等行为时有发生,个人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网民随时都可能“躺着中枪”。用户日益庞杂,规则却“不设防”的网络,已经成为公共管理面临的难题。
    文章指出,依法管理互联网是国际惯例,就此而言,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课亟待补上。从既有规范来看,200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过诸多“暂行规定”,但仍不能完全跟上中国的“网情”;从民情民意来说,今年两会,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的建议,“加快网络立法进程以明确权责”的声音也得到舆论积极回应;从国际惯例而言,且不说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就在当下,英国正在为出台“通讯数据法案”而广泛讨论。
    最后,文章强调,从长远而言,彰显并激活互联网的正能量,网络也当成为“法治中国”的表率。互联网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本意并不在于“限权”,而在于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自由权益,从而避免误伤、防患于未然。(原文刊发于2012年12月19日《光明日报》2版)
中央电视台视频http://video.sina.com.cn/p/news/c/v/2012-12-18/20056194965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2: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的各个单位领导 老板们
所有无辜的人们
我们应该联系起来一起到网络部门去起诉诬陷敲诈我们的流氓败类网站
让法律将他们绳之以法 为民除害
联系人长江13379510786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2: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主流媒体上发表了一篇“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文章,且不谈文章的内容,就其标题上来看,也是一个伪命题。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政府对网络的管理和监控从未停止过,既然从未停止过,又何谈法外之地?

    网络以其独立于主流媒体的形式存在,已经日益成为一种监督政府、曝光黑暗、表达心声的载体,当然也引起了权贵阶层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嫉恨。十八大以后,因网络曝光,先有雷政富落网,后有太原市公安局长落网,似乎网络反腐成燎原之火。于是,主流媒体便发出“网络反腐将会使反腐低俗化”的声音。其实,哪有网络反腐的概念,网络曝光属于一种扒粪行为,怎么处理,全在于政府,网络是没有能力来处理贪官污吏的。既然是扒粪,扒出来的东西会是高雅的吗?在新闻管制的体制下,贪官的犯罪成本几乎为零,网络上刚有一点扒粪的举动,主流媒体便迫不及待地加以绞杀,其动机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主流媒体沦为权贵阶层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喉舌,实乃中国反腐的瓶颈。不突破这个瓶颈,中国的反腐将会变质。现在,网络承担起了主流媒体不愿意承担的历史责任,又有哪点可以指责的?

    当然,网络作为一个传播平台,也给不法之徒提供了犯罪的便利,监管网络,打击谣言,无可厚非。现在上网是实名制,文责自负,确实构成了违法犯罪,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切不可把网络犯罪扩大化,成为噤声禁言的借口,成为打击异己的工具。十八大以后所发生的很多变化,给我们带来的一股依宪治国的清新空气,弥足珍贵,应该加以爱护。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2: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如果主持正义的我们就全力支持
如果用网站敲诈诬陷勒索那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0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坚决铲除网络谣言势在必行http://www.enorth.com.cn  2012-04-06 08:18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不时出现,有些谣言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声誉;有些谣言扰乱社会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有些谣言性质更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依法查处并严惩造谣传谣者,维护互联网信息健康安全,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网民的热切期盼。   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互联网企业,恶意编造传播谣言,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不时出现,有些谣言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声誉;有些谣言扰乱社会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有些谣言性质更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依法查处并严惩造谣传谣者,维护互联网信息健康安全,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网民的热切期盼。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已显现化为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民的马甲,也不过如化装舞会的面具,隐藏的只是网民的脸,而不是网民这个人。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这种冲击危害有时比现实生活更为强烈。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其实,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已是世界共识,并非只有我们国家如此。美国最近发布报告称:“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日本也拟立法制止网络传谣。网络谣言已成为全球互联网的公敌。

  更何况,我国是互联网大国,网民人数已超过5亿,比一些国家人口总量还多。如果不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那危害的将不只是来之不易的经济发展成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营造一个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其中也包括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无论从普通网民利益出发,还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角度考虑,坚决铲除网络谣言这颗毒瘤的决心不可动摇。(吴定平)

发表于 2012-12-21 11: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敲诈诬陷勒索那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3 22: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网站流氓败类 利益人民的善良 打着为人民的招牌 诬陷造谣诽谤勒索 到处混吃混喝 拿点好处 谎称替人民出头  
是暂时的 他们打着为人民的口号 其实被某些法律界的乌合之众包庇 或者大多数被蒙骗  到处欺负弱势群体 诬陷个别好人
我知道他们是暂时的  人在做 天在看   明天我们可能会收到消息 好消息 它们个别流氓得到报应
      我提醒个别被某些打着为人民口号的流氓,到处欺负人民的流氓败类们
你们支持它们都是为它们挖坟墓 如果您们不早点多看其他网站媒体的话或者多了解的话 到时候您会发现它们的坟墓是您们挖的
西户网的正能量 希望大家多支持
发表于 2012-12-24 15: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网络犯罪!传播西户网的正能量 !{:soso_e185:}{: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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