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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再次查处一批敲诈勒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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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22: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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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3日 21:10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再次查处一批敲诈勒索网站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一批敲诈勒索网站和假冒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网站及微博客账号最近被查处关闭。在这些被查处关闭的网站、微博客账号中,有“中国反腐报道网”、“中华新闻维权网”等14家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网站,有“中南大学网”、“参考之家”等21家假冒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的网站,以及假冒“CCTV焦点访谈”和知名媒体人士、知名节目主持人名义开设的虚假微博客账号4000多个。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包括从事非法公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正接受执法机关调查。今年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已累计查处关闭敲诈勒索网站130多家。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高度重视打击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网站,对公众和有关部门举报的线索都一一核查,任何网站只要存在借登载负面信息索要“赞助费”、“封口费”、“广告费”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给予关闭、注销相关许可资质等处罚。从查处的情况看,打着大名头和虚假旗号的敲诈勒索网站有不少是个人所办,没有合法资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更改网站名称、跳转域名、变换IP地址,不断变换接入地等方式逃避打击,有的将服务器转移到境外,但人员仍在境内从事敲诈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网络环境,坚持不懈地打击敲诈勒索网站,查处假冒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的网站,希望社会各界继续予以支持,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发表于 2012-12-21 00: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应该举报户县某网站的敲诈勒索行为
我亨利表行与七匹狼皮具店被恶意攻击诽谤诬陷敲诈
就因拉拢我支持他们流氓网站被拒绝而遭到攻击诬陷敲诈
严重损害我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
发表于 2012-12-21 00: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坚决铲除网络谣言势在必行http://www.enorth.com.cn  2012-04-06 08:18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不时出现,有些谣言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声誉;有些谣言扰乱社会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有些谣言性质更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依法查处并严惩造谣传谣者,维护互联网信息健康安全,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网民的热切期盼。   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互联网企业,恶意编造传播谣言,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不时出现,有些谣言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声誉;有些谣言扰乱社会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有些谣言性质更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依法查处并严惩造谣传谣者,维护互联网信息健康安全,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网民的热切期盼。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已显现化为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民的马甲,也不过如化装舞会的面具,隐藏的只是网民的脸,而不是网民这个人。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这种冲击危害有时比现实生活更为强烈。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其实,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已是世界共识,并非只有我们国家如此。美国最近发布报告称:“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日本也拟立法制止网络传谣。网络谣言已成为全球互联网的公敌。

  更何况,我国是互联网大国,网民人数已超过5亿,比一些国家人口总量还多。如果不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那危害的将不只是来之不易的经济发展成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营造一个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其中也包括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无论从普通网民利益出发,还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角度考虑,坚决铲除网络谣言这颗毒瘤的决心不可动摇。(吴定平)

发表于 2012-12-21 0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害商业信誉罪目录

定义
特征
刑法追究
编辑本段定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编辑本段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编辑本段刑法追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开放分类:
发表于 2012-12-21 01: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案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研究:

  (一)损害商誉行为的形式问题。现实生活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虚假广告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抬高自己的商誉。(2)在商品洽谈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向客户或消费者编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相对吹嘘自己的商誉,以招揽顾客。(3)收买或唆使其他人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作他人产品或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唆使或收买其他人在社会公众中散布自己捏造的虚伪事实,损害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5)在自己所出售的商品包装说明上,对他人生产 销售的同类商业进行贬低和诋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6)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所谓的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伪事实,损害和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等。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有上述损害他人商誉行为之一,且达到“给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可认定构成本罪,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商品经营者恶意串通,利用广告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或者其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受经营者唆使或收买,散布其捏造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依刑法规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构成本罪的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犯罪。但由于法律对何谓“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未明确,因此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以便统一执法和增强可操作性。根据本罪特点和立法本意,笔者认为,这里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给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对于个人实施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均可视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行为关键之一是如何准确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本罪特点,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又实施上行为的;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致使他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被迫停产、停业甚至破产的,等等,都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其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受商品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或恶意串通,共同故意利用广告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或者共同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定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并应根据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民事赔偿的适用问题。依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对损害商誉犯罪人除依法给予自由刑、罚金刑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法律对此“情况”的具体含义并未作出界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情况”主要包括:(1)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2)商誉受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3)犯罪人的获利情况;(4)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态即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等。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判处犯罪人赔偿经济损失,既要体现惩罚性,又要体现补偿性,还要考虑可行性。即不仅要使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利人在实际经济损失和商誉(无形资产)的损失上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弥补,同时也要考虑犯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防止和避免虚赔现象发生。此外,如果犯罪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罚金、赔偿金的,应按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赔偿金和罚金刑时,应先执行赔偿金,再执行罚金刑,以保证民事赔偿能够及时兑现和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2-12-21 1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敲诈诬陷勒索那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2-12-23 22: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网站流氓败类 利益人民的善良 打着为人民的招牌 诬陷造谣诽谤勒索 到处混吃混喝 拿点好处 谎称替人民出头  
是暂时的 他们打着为人民的口号 其实被某些法律界的乌合之众包庇 或者大多数被蒙骗  到处欺负弱势群体 诬陷个别好人
我知道他们是暂时的  人在做 天在看   明天我们可能会收到消息 好消息 它们个别流氓得到报应
      我提醒个别被某些打着为人民口号的流氓,到处欺负人民的流氓败类们
你们支持它们都是为它们挖坟墓 如果您们不早点多看其他网站媒体的话或者多了解的话 到时候您会发现它们的坟墓是您们挖的
西户网的正能量 希望大家多支持
发表于 2013-1-20 1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净化网络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受到敲诈的受害单位和个人举报!
发表于 2013-1-23 22: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政府加大网站的管理
不要让流氓网站
一个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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