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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最想保护的群体却不懂法[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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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17: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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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呼和浩特市某韩国料理店厨房内打工的满先生,因为无法忍受配菜时消毒水对皮肤的刺激,刚刚辞职。他已经在这家饭店工作了3个多月,但走时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劳动合同没有签,“工作两个月后即转正”也只是饭店的口头协定。依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满先生可以领到更多的酬劳。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关于这部对短期工予以极大关注和保护的新《劳动合同法》,满先生几乎是一无所知。
  与网络上参加热烈讨论的那个群体相比,像满先生这样对新法不太懂的人并不少。《市场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社会地位低微、收入少、知识水平低下、生活状况不佳的民众对新法知之甚少,而这一部分人正是新法最想保护的群体。
  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是相对社会地位高、收入高、学历高、生活质量高的群体。闫女士原在某统计局工作,早在今年8月她便通读了《劳动合同法》,并将某些条款抄录在笔记本上。至于为什么这么细心,她坦言是为了给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提个醒,避免在就业时发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008届大学生毕业在即,如何在就业过程中避免“试用期过长”、如何合理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等类似问题,促使他们不得不关注新法。内蒙古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劳动合同法》在内蒙古大学校园内已被广泛认知。最近,向他们咨询相关问题的毕业生络绎不绝,就业指导中心也正在举办一些法律知识讲座加强学生们对新法的了解。而对于新法正式实施后会对2008届毕业生产生什么影响,这位工作人员的回答似乎更加贴近真相:“进入守法的企业,这样的法律是对员工待遇的锦上添花;而一些不守法的企业,会想出各种办法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
  市场报告知员工的企业规章
  明年“视为无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实行前必须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以“内部规定”等理由未公示、告知的规章,将依法视为无效。

  这位负责人指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以往一些企业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藏着掖着”不告知劳动者的做法将属违法。当前,部分企业应当抓紧梳理、健全规章制度,并尽到公示、告知义务,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据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须符合内容合法、程序公开两个要素。在内容合法方面,对有的企业擅自规定“吃午饭限时、上厕所限次”或“女职工工作前三年不许生孩子”等不合理内容,劳动部门将认定为不合法,企业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程序公开方面,《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应当平等协商确定之外,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程序公开”要求存在忽视。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是内容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员工违反这类规章也有权不受罚。

  
发表于 2008-3-16 19: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进行普法教育呀!!!
发表于 2008-3-17 11: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还是要从学校来,我看把英语换成法律比较好..........................................
发表于 2008-3-17 20: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最想保护的群体却不懂法”岂不相当于扯淡!
发表于 2008-8-23 13: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篇帖子很好!我顶!!!!
发表于 2009-7-18 08: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
发表于 2009-7-22 17: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就业压力,提条件就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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