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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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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1: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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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帐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条 凡具有户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其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县新农保。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县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协助保险费收缴等工作。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辖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2010年10月1日为我县新农保试点启动之日, 2010年第四季度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按照个人选择年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确定。从2011年度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户县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补贴部分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


第三章 参保与缴费
第九条 新农保参保以户为单位按年缴费,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到村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十条 2010年9月30日以前(含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截止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县农村居民,应连续按年缴费至60周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截止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补缴(含利息)或退保,补缴或退保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第十二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统一收缴新农保保险费,填写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汇总表、集体补助明细表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三表一册”)。村委会携填写完整的“三表一册”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统一办理新农保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负责审核“三表一册”,将资金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将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电子信息、“三表一册”和银行缴费单上报县农保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审核电子信息、“三表一册”和银行缴款单,经确认无误后,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档案,向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核发《新农保缴费手册》。

第十五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根据县农保中心审核结果,将《新农保缴费手册》发放给参保人员。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养老金由县农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支付每人每月25元,根据当年实际需要金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三)基础养老金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新农保实施后,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元;累计缴费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元;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以提高年轻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待遇水平,激励年轻农村居民尽早参保。增加补贴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特殊群体工龄补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指和其居住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配偶、儿(媳)、上门女婿以及孙辈等)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0年9月30日以前(含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满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截止2010年9月30日,4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十九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应及时通知符合到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持《新农保缴费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由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新农保缴费手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二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由县农保中心为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通过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发放给本人。

(二)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补缴(含利息),并从补缴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又不愿补缴的人员可一次性退保,退保只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第五章 与相关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转接机制。

(一)本细则实施时,老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领取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老农保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殊群体工龄补助、农村残疾人优待以及农村低保等政策的衔接机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三)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四)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基层水利管理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电影老放映员,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且符合农村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年满60周岁的,按基础养老金80元加工龄补贴的方法享受养老待遇。工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按每满一年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基层水利管理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电影老放映员按每满一年发放4元的标准执行。

(五)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按最低档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计入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入地暂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制度后转入。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新农保缴费手册》,建立新农保关系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三)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四)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县财政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应及时给予补充。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5日内到所属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办理继承手续。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县农保中心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交纳保费后,县农保中心当日应将参保资金存入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尽快全额归集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县农保中心申请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积累存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应会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和村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承担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无故中断缴费,其父母不能按规定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待其家庭成员补清,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父母方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第四十条 劳教、服刑人员不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劳教、服刑期满返乡后按规定参保或续保,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四十一条 享受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不参加资格认定者,不发养老金,待补办资格认定手续后补发。

第四十二条 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工作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上报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工作人员、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申报,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其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期间,如有上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颁布新的政策制度,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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