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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陕西户县百人向县长下跪求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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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1: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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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户县发生百人跪县长求知情权群体*性事件!!!2010年12月2日下午2时许,陕西户县太平林场、户县涝峪林场、太平国家森林公园、朱雀国家森林公园约300名职工因户县政府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要将行政隶属权由户县林业局划归户县县政府下属派出机构太平管委会和涝峪管委会,拟成立旅游开发公司统一运作一事群情激愤,齐聚户县林业局门口向县林业局、县政府讨要说法!下午3时许某主管副县长前来向职工做解释工作,职工们集体向县长下跪要求改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能由政府暗箱操作!并提出不同意将行政隶属权划归管委会,且职工认为改变两个林场的行政隶属权不符合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尤其是对干了一辈子林业事业突然现在改变林业人的身份抱有强烈的抵触情绪。职工们喊出了“生是林业人,死是林业鬼”、“体制改革求发展,职工权益要保护”、“体制改革必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等口号。要求体制改革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职工认为公园是林场开办的第三产业,近年来是在县林业局的领导下,白手起家,从无到有,通过林业人付出艰辛和血汗换来今天一定的成绩,职工的待遇逐年提高,两个公园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职工对县林业局的领导认可,认为能带领公园冲上“西北一流,国内领先”的目标。而管委会在近年公园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闻不问,甚至利用职权设置障碍。如划归管委会管理,职工实在担忧公园的发展前途。因此,职工们强烈呼吁县政府能为民做主,为户县旅游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英明地决策。
陕西户县百人跪县长求知情权.jpg
陕西户县百人跪县长求知情权1.jpg
陕西户县百人跪县长求知情权3.jpg
陕西户县百人跪县长求知情权4.jpg
陕西户县百人跪县长求知情权5.jpg
发表于 2010-12-3 12: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可能很快被和谐掉
发表于 2010-12-3 12: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但不能影响交通。
发表于 2010-12-3 12: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3 13: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3 13: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持,不达到目的绝不罢休,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10-12-3 14: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博上看到这个了~
发表于 2010-12-3 14: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3 15: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16 号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十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陕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出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819

  【实施日期】 1990010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
,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
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和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林场与乡、村合作造林,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
分离的原则,对林场实行承包经营。林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和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新建国营林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报项目建议书。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查清森林资源和林地权属,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规划设计文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场的改建、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区界,均
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到非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由省林业主管
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林场实行民主
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林场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
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场长的工作报告,对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林场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查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林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根
据林业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场长;

  (五)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发表于 2010-12-3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持,不达到目的绝不罢休,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10-12-3 16: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3 16: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发 就发到博客或是百度 CCTV 这些地方  发到这没作用的
发表于 2010-12-3 16: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额?堵了我家路口= =
发表于 2010-12-3 16: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下午经过林业局看到门口聚集了好多人,原来是这么回事。
关注中......
发表于 2010-12-3 16: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3 1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实在也是没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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