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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须72小时内予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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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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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晚报讯 (记者 李华) 日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按照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2%一次性交存保修金,用于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

  以前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在住宅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常常相互推诿扯皮,保修责任无法落实,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业主维权往往要付出很大成本。今年6月1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保障新建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了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力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费用没交齐 也可申请“大修金”

  据了解,目前一些小区的维修资金存在部分业主没有交存的现象,那么如果出现房顶漏水、电梯损坏、管道破裂等情况时,能不能申请动用已交的维修资金呢?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建安表示,考虑到实际情况,在没有足额交存的情况下,也可启用维修资金,但未交存业主要掏现金分摊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维修资金应该是在整个小区足额交存的前提下方可使用,但考虑到我市小区的实际情况,如果这样严格规定的话会出现很多小区在长时间内都无法启用维修资金的现象,最终房管部门研究决定放宽了申请条件,对于维修工程受益范围内存在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只要这部分业主愿意以现金的方式分摊费用,这种方式也认可。这样做既保护了已交存资金业主的利益,也发挥了维修资金应有的保障作用。但是对于这类没有足额交存小区,房管部门提醒物业公司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之前,一定要落实未交存维修资金房屋所分摊的这部分资金,在确保这部分业主愿意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再申请。否则很可能出现物业公司要替这些房屋承担费用的局面。 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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