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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招生] 2010年秋季西安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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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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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经物价局等部门审核现予以公布,根据省教育厅通知,今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的各城市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
①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28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
②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③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借读费: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健康体检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按照每生每年20元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一学生健康体检费按照每生每年25元,其他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元标准纳入代办费项目中予以保障。
择校费:
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可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此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家长如有疑问可拨打以下电话,治理教育乱收费:029-33328269(市教育局监察室)
收费政策咨询:029-33328039(市教育局资金科)
029-33210299(市物价局收费科)
规范办学行为:029-33328101(市教育局基教科)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发表于 2010-8-29 22: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像说的是咸阳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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