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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值班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向求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理由:
1、不具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无亲友可以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前四条规定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规定的救助情形的人员;
2、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3、求助人员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4、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其它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求助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耐心向护送人员阐明有关规定,劝他们将其先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待病情基本治愈后由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确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再视情况办理救助入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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