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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实施义务教育段经费保障机制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做到量化评估科学公正,促进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小学学籍管理
1、小学学生入学总体原则是,以户籍为依据,坚持就近入学原则,由乡镇中心校划定学区,免试入学。
2、小学学籍实行校、乡分级管理,县局备案制度。以乡(镇)中心校管理为主,中心校具体负责。将全乡(镇)各小学按习惯次序编排两位数代码(如:南小为01号、西小为02号……),再分校将学生按年级、班级、学号次序等要求登记造册(表册形式见附表),分别建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报教育局教育科备案。每年的上报时间为新学年九月底以前,同时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对辖区各校的其它年级的学生变化情况进行核对,填写“出表”、“入表”,报教育局审查建档。
3、县城东、西、南、北四所小学及人民路小学、小丰小学学生的学籍由甘亭中心校和县教育局双重管理,各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一名,负责本校的学籍管理工作,除按县局要求建立有关学籍档案,对转入、转出的学生须经中心校同意报教育局审查批准,转入的学生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写清转入原因,征得转入学校及所在中心校同意报县局审查批准。
二、初中学籍管理
1、各初中必须按县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收取学生,原则是依户籍为依据,收录本辖区内的学生,各校不得随意录取它校辖区的学生,更不得超计划录取,凡一乡镇有两所初中的,由初中联系中心校按原划定学区录生。
2、初中学籍由县局统一管理,每校设学籍管理员一名,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完成编制学生证登记表册和建立学生档案、学籍库工作(其办法同原规定办法),并将上述表册报局审查备案,初中每班学生容量不得超过50人,学校不准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准随便扩大班容量,不准擅自接收计划外学生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
3、初中阶段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仍按县局原规定执行,义务教育段的学生不得择校。
三、高中学籍管理
1、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定,参加教育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经考核录取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即取得高中学籍,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他校录取的新生。
2、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的在籍学生。
3、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按县局要求建立学籍号,修业期内不得变更,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随机变更,经批准转学的学生,转出学校随机注销其学籍号,由外县转入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生,注销和建立学籍号都必须及时上报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4、学生按58人编班,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按县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统一标准建立新生学籍库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于每年九月底前上报教育局。学生档案在县局的指导下,由所在学校管理。
四、重申县内不准转学的规定。任何学校不得出据县内转学的证明材料。凡要求转出县外的学生,在县局办理手续时,必须出据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商转函件,否则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凡县内借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县局统一制式的《借读学生登记表》,经双方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县局方予以认可。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毕业证由原校发放。初三、高三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习。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县局研究解决。
五、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招生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今后县局将把经费保障机制,师资人员配备,教学质量评估。与各校办理学籍人数捆绑在一起,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拨付的学生基数以县局学籍库学生数为准。因此,学校领导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执行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凡出现违规招收学生登记学籍或应报而不报学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除直接取消学校年终评奖资格外,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一定的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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