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处各科室:
现将《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的通知》(陕社保函[20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陕社保函[2010]71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389号)转发给你们,因缴费基数公布延迟,经请示省厅同意,2010年度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计算并收取利息的日期延长至从10月1日起。请按照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0]3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情况选择确定。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