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反映时间 2010-4-21 | 回复时间 2010-5-25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 关于反映的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可按缴费基数的4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和我省网民的呼声和建议所反映的有关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制度,在统筹考虑到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权益的前提下,参保人员的缴费也应维持在一定的水平,如果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天津办法缴费也就是按基数的40%缴费,企业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金待遇水平也将受到很大影响。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省出台了专门的优惠政策。1998年《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劳社发〔2006〕27号)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零散就业,收入不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为了解决他们缴费难的问题,我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出台了专门政策:2007年出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67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缴费基数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缴费,2007年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8年按70%、2009年按80%进行缴费。2008年,出台《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劳社发〔2008〕95号),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考虑我省实际后,今年,我省缴费基数拟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2010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就有效缓解了缴费基数和比例同时提高导致的缴费人员负担过重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