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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脚砸伤,手术治疗完毕后却出现软组织肿胀,并伴有剧烈疼痛,医院却以正常医学反应搪塞,最终被鉴定为丙等甲级医疗事故。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调解结案,事故医院共赔偿受害人郑某各项损失80000余元。 2009年5月18日,郑某做工时不慎砸伤左脚,到瑞昌某医院就诊,当时被诊断为左足骰骨骨折、伤筋、血瘀气滞,郑某遂住院接受清创手术治疗,并左下肢石膏外固定。但在出院并疗养一段时间后,郑某感觉左足内部疼痛难忍,并伴有软组织肿胀、畸形,向主治医师反应情况,却被告知诊断无误,并称上述症状是正常医学反应。 后郑某到市级、省级多家医院复诊,得出的结论均为左足距舟骨关节脱位,并左舟壮骨骨折。无奈,郑某只得再次在事故医院接受了关节融合手术治疗,并在手术后向九江市医学会提出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并最终被定为丙等甲级医疗事故。郑某认为自己目前存在的左足疼痛,足弓消失,行走不便等功能障碍与医院的误诊、漏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事故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费用共计100000余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组织了庭前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郑某与事故医院就各赔偿项目进行了核算、协商,并本着对受害人的保护,承办法官多方面做好医院方的劝导工作,事故医院最终答应赔偿郑某各项损失80000余元,并承诺免费为郑某做好后续治疗,直至完全康复。至此,本案审理完结,赔偿事项当天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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