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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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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提鞋掸烟锅 于 2010-4-29 08:42 编辑
摄影创作基地合作协议:
太平国家森林公园 户县摄影协会
关于设立摄影创作基地的合作协议
甲 方:太平国家森林公园
法 人:郝生荣
委托人:王创社
乙 方:户县摄影协会
法 人:胡永新
委托人:高文信
为促进基层摄影创作,激发广大会员的创作积极性,提高摄影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经太平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甲方)与户县摄影协会(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决定在甲方对外开放的景区为乙方设立摄影创作基地。本着互相支持,共同促进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景区显著位置悬挂乙方摄影创作基地标志牌;
2、为乙方会员提供免费进入已开放景区进行摄影创作的机会;
3、免费在公益性宣传活动中使用乙方会员在景区内拍摄的摄影作品;
4、经乙方与创作者同意,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乙方会员在景区内拍摄的摄影作品,并付给创作者相应的稿酬;
5、在条件允许时,对乙方会员在景区内创作的摄影作品进行评比,对获奖作品予以奖励。经评比并给予奖励的作品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时不再另付稿酬。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所有会员的信息资料和会员证样本,供甲方核实进入景区创作的人员身份;
2、乙方会员凭协会颁发的会员证可免费进入甲方已经对外开放的景区进行摄影创作;
3、乙方会员每年应向协会提供5至10幅在景区内创作的作品,免费供甲方在公益宣传中活动中使用;
4、乙方会员创作的作品经甲方评比并给予奖励后,作品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时不再另付稿酬;
5、乙方会员凭会员证免费进入甲方已经对外开放的景区进行摄影创作,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注意保护好个人安全,不得进入未开放区域,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以上各条双方应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2010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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