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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的原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送至司法机关继续侦查。在其权力寻租链条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关键一环。刘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20.7万元,“影响极其恶劣。”(3月24日《中国青年报》)
据统计,2009年到今年2月底,上海检察机关在受理的8000余件案例中,共发现135件减刑、71件假释和6件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尤其是一些贪官利用官场的权力余焰,一些犯案的富豪利用金钱赎买,纷纷得到了“减释保”的特别惠顾。在监内备享特权,服不了几天刑即获“减释保”,享有了实际上的人身自由。不仅直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摧残了公众对司法的敬畏之心。
“减释保”成了权力寻租者的乐土,皆因狱政权力未能受到应有的限制,导致权力寻租行为发生。一般来说,刑罚变更执行是由监狱提请,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可在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审查大都依赖于监狱提供的有关材料,裁定权往往体现为形式上的手续。这样,狱政官的权力就相当集中,完全可以说黑即黑说白即白。
执行监督缺乏相应的规范,明显滞后。本来,检察机关担负着司法“纠察”的职责。可长期以来只能在认为法院裁定不当时,才能提出纠正意见。而此时裁定早已生效,为时已晚。滞后的反应不仅使检方地位尴尬,也成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腐败漏洞。
上海检方日前制发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规定(试行)》,已明确提出检察人员将列席执行机关的评审会议,核查罪犯计分考核等材料。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调查,采取召开罪犯座谈会、个别访谈,听取监管民警意见等方式,核实有关事实,以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并将原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等犯罪的主犯,已被多次减刑的、或者从事辅助性劳动的罪犯,或因社会影响大、社会危险性强,或因劳动岗位特殊,对其刑罚变更执行的列入重点检察,无疑是对现有法律的完善。
只有将“减释保”全过程在阳光下操作,接受公开监督。才有利于消除权力余焰。
安徽刘效仁读者 |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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