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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户县村规民约大过法-崔家湾村委会歧视妇女欺民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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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0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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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已经出嫁的农家女,丈夫是非农业户,“农嫁非”者,由于户口不能迁入男方,户口也无法迁出,于2008年结婚后户口仍在娘家,仍属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秋季,崔家湾村委会依照 “出嫁女”不再享有本村口粮田和宅基地的村规民约,在调整土地时将我耕种的1.2亩口粮田强行收回,分给了别的村民。而使我一直没有土地耕种,也不给我们划分宅基地,致使我们无处安身、迫使我和丈夫临时租住在别人的家里。崔家湾村委会理由是村民代表会议上大多数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认为出嫁女已不属本地,在进行有关的利益分配时,往往将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拒之门外,不同意分给我们土地。民以“食”为天,崔家湾村委会这种做法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村里大概有20多户农民成了既没有土地可耕种、也没有房可居住的人,这20多户人家的女主人都是户县秦渡镇崔家湾村已经出嫁却未离村的女儿。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这就是过去人们讲的所谓“入赘”,他们的子女和其他村民的子女有着完全相同的权利。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针对这个问题,陕西省委办公厅陕办字(1995)76号文件也专门作了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居住地应保证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我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虽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仍属户口所在村村民,应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口粮田、责任田的权利以及宅基地的权利。出嫁的农家女如在婆家没有分配到土地,在娘家的土地村里就不能收回,就应该参与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秦渡镇崔家湾村委会显然违反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我们合法权益的事实。所以农家女所在的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不同意给土地和宅基地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说秦渡镇崔家湾村委会的这个决定从实质上是侵犯了妇女的有关土地方面的权益,村委会也好,或者村民会议也好,村民代表会议也好,所通过的有关的章程村规民约如果在内容上与我们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这些都是无效的。而崔家湾村委会强行收回我们的责任田、口粮田、不批划宅基地、扣发我们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均属侵权行为。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明明知道是违宪行为却要拿自己本村人利益、拿村规做借口。“男女平等”的原则已被写进我国《宪法》半个多世纪。但是,在土地的征用、房价的上涨,在利益冲突面前和地方农村干部受封建思想影响严重,便出现了崔家湾村这样用沿袭几千年的“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的传统观念来代替“男女平等”这个宪政原则的现象。其次,地方基层政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力等。
      我们为何没有土地和宅基地呢?秦渡镇崔家湾村委会制定的分配规定中,涉及出嫁女部分系按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及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而作出的规定,而涉及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的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党员干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均无权作出决定;且制定的村规民约或决定均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抵触部分应属无效。如果拿法律不顾,以所谓村规民约的一些潜规则来定性,若村规竟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那么要法律还有何用呢,又能从何谈起构建和谐社会呢?
      谁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谁就应当有分配权,然而资格的认定却没有严格的标准。既然是以‘户’为单位分配集体财产的,那么我们与其他男性相比较具备了本村‘户’的条件。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类推判断”的民法原理,崔家湾村出生的男性村民结婚后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享有分配“土地和宅基地”的权利,我们除性别外,其他条件与男性村民相同,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得歧视妇女”的相关法律和“公平原则”,也应当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权利,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农村妇女结婚后,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也可以把户口迁往配偶所在地。结婚后,农村妇女及其子女与户口所在地村民享有同等待遇。且在分配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分配受益权。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出嫁女”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崔家湾村委会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强制剥夺了“出嫁女”的分配受益权,是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村规民约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以执行村规民约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做法,必须纠正和废除。崔家湾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依据,强行收回原告的责任田、口粮田以及不批划宅基地等显然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特向各级政府申请,请求为我们上述事实依法还我们应有的权利和责任田、口粮田以及宅基地等,敬望为我们一群弱势群体讨回公道为谢!
发表于 2010-3-25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武器捍卫你的权利和尊严。秦渡镇崔家湾村这些陈规陋俗和陈腐观念早该废弃了。
发表于 2010-3-25 10: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往下,越难缠
发表于 2010-3-25 1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官司太多了
发表于 2010-3-25 12: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10-3-25 12: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Q有法必依
发表于 2010-3-25 12: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3-25 13: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你到底是啥原因不迁户口~~~

现在为了分钱不迁户口的多了去了~~~

我觉得村里的做法是对的,你嫁出去不是本村人了 凭啥给你分地?你又不是招上门女婿
发表于 2010-3-25 13: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武器捍卫你的权利和尊严。秦渡镇崔家湾村这些陈规陋俗和陈腐观念早该废弃了。
上林真人 发表于 2010-3-25 10:03
发表于 2010-3-25 13: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L
发表于 2010-3-25 1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304894273


    同意你的!
发表于 2010-3-25 22: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村官要钱不要脸
发表于 2010-3-25 23: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你到底是啥原因不迁户口~~~

现在为了分钱不迁户口的多了去了~~~

我觉得村里的做法是对的,你嫁 ...
304894273 发表于 2010-3-25 13:03



    同意
发表于 2010-3-26 0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村民自治(说白了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宪法有一定冲突时,以宪法为准!可执行的人是村委会,不是人民军队!村委会就得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去做。你迁不迁户口有你的原因,但分不分地不是哪一个村干部能决定的,要整个牵扯利益的集体决定。你如果能说服你们集体的各户,估计村干部们不会不给你分地的。但如果集体卖地时,你通过法律是能拿回你应该拿的那部分所得的。再问一句,嫁城女你的另一半在城里占有了部分社会资源,你在村里公益事业(例如水、电、路、校等)上的集资款你缴给村上了吗?.......但我还是支持你一票,好好干点事,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是金子在哪里都能发光
发表于 2010-3-26 09: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04894273 于 2010-3-26 09:29 编辑
顶一个 村官要钱不要脸
wa-wj-123 发表于 2010-3-25 22:43


你说的倒是个锤子话,村里边的地是村官个人的?村官想给谁分就可以给谁分?  那村官给自家分个几百亩行不?

你去打听打听,那个村子给嫁出去的女子分地?除非全村或者全组村民通过,要不村官给你分了,底下人找村官的事,咋解决
发表于 2010-3-26 09: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本人不是LZ 村的,分不分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发表于 2010-3-26 09: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村规民约不是弄地好地很吗,还被全市开现场会推广了吗
怎么会这样
发表于 2010-3-26 21: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村里的事
法律的阳光是普照不到的
用法律去维护你的权益
你将失去广大的群众支持
西户网友
西户网友  发表于 2010-4-1 12:17:21
回复 15# 304894273


    可悲呀!你真是个法盲,如果你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就更可悲了。如果她是合法公民,不论是什么原因户口不能迁走,还是不想迁走。只要她的户口在本村,她就有权享受正常村民的一切待遇。任何它人都无权剥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3-5-9 13: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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