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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罚让公款出国旅游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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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4: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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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公款出国旅游,但是公款出国旅游在有些地方还是时有发生。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不择手段的公款出国游》称: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在2007年到2009年期间,就曾组织多批干部公款出国旅游。据介绍,自2007年8月份以来,一共有9批51人公款出国旅游,其中袁玉清等人一趟出国旅游共花掉119万元。
  此类新闻听着其实最没劲,因为大家心里都跟明镜似的,不管中央怎样三令五申,不管媒体怎样勤劳“扒粪”,公费出国旅游基本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媒体的曝光就像是在往“黑海”里撒网一样,固然可能捞上来一些小小“倒霉蛋”,但就整体而言,黑色死水上面注定惊不起一丝涟漪。
  回头再来看吉林省能源局,人家根本不屑于偷偷摸摸,而是直接由局领导在局党组会上作出决定,在煤炭局内组织各层次的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并指定局里几个领导分别带队。而且,人家搞公款出国旅游根本不差钱,一部分人找纳税人报销(局里自有经费),另一部分找下属企业报销(典型权力寻租)。可是,如此既涉及贪污腐败,又涉及权钱交易,最后得到的处罚结果又怎样呢?
  答案是:根本不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只涉及党纪政纪处分。吉林省能源局局长等一干领导领受的最大处分就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对公款出国旅游大开方便之门的外办主任、审批处处长等则只是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写检查”,至于其他具体参与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们更是连写检查都给免了。试问,如此“严格惩处”,究竟是对公款出国旅游的问责呢,还是变相鼓励呢?公款出国旅游是典型的贪污腐败和公权滥用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追究。否则,再多的“三令五申”也仅仅只具有做给公众看的“宣传”效果而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挥霍公款、寻租腐败的官员,不具有任何法律责任豁免权,不能仅以党纪政纪处分了事。倘若官员“构成犯罪”的门槛高到动辄挥霍上百万还不算,倘若官员头顶的乌纱帽稳固到顶风贪赃枉法还不掉,丑闻意识与责任意识已经消失殆尽,那么,所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实只是一种必然。
  湖南舒圣祥媒体人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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