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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0岁的杨某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从事个体经营多年。2010年1月,他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又兼营烟花爆竹批发。在经营期间,杨某为了扩大销售赢利,多次从生产企业进货大批烟花爆竹,在自家居住的平房内储存,并向外批发。1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杨某抓获,并查获其储存的烟花爆竹578箱,以及礼花弹6900个,总价值6万余元。当天,杨某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杨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它主要是指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珠宝等专卖物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特别的管理制度,禁止个体或单位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该条例在第十六、十七条中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并对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批发只限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的企业,零售的个人不能从事批发烟花爆竹业务。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由此可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及超越范围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
对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在《关于办理违反爆炸性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给予行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处罚。本案中,取得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杨某,超越许可证规定的25公斤x20箱的限制范围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多达578箱,远远超过限制存放数量,且超越经营范围向他人批发烟花爆竹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达到了定罪处罚标准,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杨某超限经营烟花爆竹,涉嫌犯罪的案件警示大家,经营烟花爆竹,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守法经营,万莫贪图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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