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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打击越来越严重的校园暴力,今后,云南省昆明市每一所学校都将在各个班级发展“治安小信息员”,专门收集不良青少年的活动情况。而涉及的“问题学生”将会被送入“工读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矫治。(3月21日《成都商报》)
诚然,警方拟在中小学各个班级发展“治安小信息员”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校园暴力,保护学生安全。客观上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此举折射出法制和教育的双重困境,实在不可取。
先说学生,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不应该从事与他们身份、年龄不相适应的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生担任“治安小信息员”、做校园“卧底”,不仅会对学习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会造成校园人际关系紧张,被其他同学边缘化,甚至遭到“问题学生”的打击报复,造成人身安全威胁。何况,孩子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当“卧底”这样的大事没有决定权。
接着说学校,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实际上与学校形成了委托关系,也就是实现了监护权的转移,学校理所当然应该对孩子的校园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如果学生主动向老师报告校园暴力,无可厚非,但是学校没有理由让稚气未脱的孩子担任“线人”,承担“告密”风险。学校应该在严格校园管理上下功夫,聘请保安参与校园治安管理,或者由老师组成巡逻队,轮流值班,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暴力苗头。
再说警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神圣职责,特别是学校应该是警方重点保护单位。既然安排有相关责任民警,就应该加强巡查,同时对学生加强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即使为了破案需要,确实需要“卧底”收集校园暴力违法犯罪证据,也应该由警察担当“卧底”重任,而不能把警方的分内职责转嫁给不谙世事的未成年学生。
一言以蔽之,把学生推到预防校园暴力的前台,折射教育理念、管理理念的偏差,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本是馊主意,必须赶快打住。
武汉叶祝颐教师
|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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