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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私家侦探”有偿非法跟踪他人被判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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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14: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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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涛等4名青年模仿电影中的“侦探”,窥探他人行踪,半年就挣了21万余元。近日4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各处30万元的罚金。
  2009年7月25日,穿着黑色T恤、黑色长裤和黑色休闲鞋的李涛开车奔驰在北京的公路上,身旁放着连接到无线网络上的笔记本电脑。他的QQ突然响起并闪动,李涛点开对话框后,接收对方发送来的图片。几秒内,图片传送完毕,一张卫星拍摄的地形图截图出现在他电脑上,图片上还醒目地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环东路的千鹤家园标示了出来。
  原来,7月24日,一位姓张的先生来到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称黄某将自己的宝马轿车开走,至今不知去向,想委托该公司查找黄某。
  接待张先生的正是李涛。张先生付给该公司佣金8000元,并提供了黄某的手机和车牌号码。之后,便出现了上面提到的那一幕。朝阳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4人刑期不等徒刑。
  据了解,中侦泽尔公司主要通过向一些“有渠道”的公司购买信息再转卖给客户获利。
  在李涛的一份供述中,他表示,向那些“有渠道”的公司购买移动电话清单需800元,他们再以至少1500元卖出;购买手机定位服务需1800元,他们至少卖3000元;购买车主信息需50元,至少可以卖200元。
  在短短半年内,李涛等4人“共接了40多个活”,盈利高达21万余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从事“讨债”或“私人侦探”业务的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业务。
  有法律专家称,注册了商标的项目只有在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后才可以运行,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那么当公众的相关私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军表示,还是应当选择合法途径,通过诉讼、公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社会需求上遏制侦探、讨债“两类公司”的生存空间,切实保障公民私权。
  本网北京3月17日讯
    以案释法
  为什么以非法经营定罪呢?主审法官张军从厚厚的卷宗中翻出一份名为《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这份文件是北京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的。文件写道:“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军告诉记者,在李涛等4人的案件中,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以咨询、调查、策划等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日常管理中,李涛负责接待业务并与另外两人一起从事所谓的侦探活动,最后还有一人负责记账等工作,分工不甚明确。“因此,我们认为这4人属于共同犯罪。”张军说,因此,4人都需要都对21万余元的非法经营额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也正是出于此作出了判决。
[url=]来源: 法制日报[/url]
发表于 2010-3-21 08: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分析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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