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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都要承担不低于全部损失50%或40%赔偿责任
■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铁路建设高速发展,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同时,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一些新的疑难问题。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上,《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原则。
突出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针对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结合实践中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解释》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具体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这些规定的基本内涵是,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为了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解释》规定,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第三人侵权赔偿有说法
据介绍,根据《解释》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
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
此外,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明确铁路道口事故责任
在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原因中,常见的因素中还有一个就是铁路道口的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有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责任通常较为清楚。《解释》着重规范了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纠纷处理。
在无人看守道口上,原本只是设置标志和护桩等安全设施,而没有任何人进行看护。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无人看守道口的行人、车辆通行量越来越大,发生的事故也增多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就安排人员进行看护。《解释》从实际出发,规定这时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充分地保护和救济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权,则可以促使道口管理单位更加切实地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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