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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陆某(男)与李某(女)于2007年12月结婚。陆某一直迷恋网络游戏,并且在游戏里认识了杨某,双方在网络里也结为夫妻。由于两个人在网络游戏里配合默契,他们得到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屠龙刀”。当时就有人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要购买,他们两个人都没有舍得卖。后来“屠龙刀”被袁某骗走。不久后,陆某去世了,李某与杨某都依据继承法向袁某主张“屠龙刀”的所有权。
[分歧]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有,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屠龙刀”原本就是网络游戏里边虚拟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一小段电脑数据而已。“屠龙刀”既然不是现实中的东西,就不能作为现实中的遗产由李某继承。要是网络游戏里的东西都能拿到现实生活中来,那不就乱套了吗?有些人在游戏里天天杀人,是不是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呀!所以游戏里边的东西还得按游戏里边的规矩来办。杨某是陆某网络游戏里的妻子,他们两个人共同努力不知道熬了多少个昼夜才得到这把“屠龙刀”。现在陆某不在了,这“‘屠龙刀”就应该由他网络游戏里的妻子继承,所以说这“屠龙刀”应该归杨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陆某的合法妻子。自从李某和陆某结婚以后,陆某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游戏上。现在陆某不在了,这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是陆某给李某留下的财产。李某是陆某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说“屠龙刀”应该归李某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是陆某现实中的妻子。自从双方结婚后,陆某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游戏上。现在陆某不在了,这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是陆某给李某留下的财产。李某可以继承陆某所有的遗产。但是,这个游戏装备“屠龙刀”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李某只能继承属于陆某的共有份额,其余份额归杨某所有。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这“屠龙刀”能不能被李某继承,关键还要看这“屠龙刀”是不是属于陆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所列举的这些财产类型来看,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明显不在所列其中。这么说李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了。其实这种说法是对继承法这一规定的误解。继承法虽然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属于自然人遗产的财产类型,但是从其立法宗旨来看,自然人遗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这些财产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鲜事物不断涌现,自然人财产的范围也必将随着扩大。而法律又不可能将所有财产类型一一列举出来。那么网络中的“屠龙刀”是不是就属于第七款规定的公民其它合法财产呢?所谓财产就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具有价值的物资以及可以换取物资的钱财。那么合法财产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些物资以及钱财。一般情况下,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被人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属性。
陆某做为网络游戏玩家,为了得到这游戏装备“屠龙刀”,不但付出了脑力和体力劳动,耗费了大量时间,而且支付了上网费用和游戏卡充值费用。所以说,陆某为了得到这“屠龙刀”是支付了对价的。那么在支付了以上的对价后,就可以通过操控虚拟人物控制这些装备。所以这“屠龙刀”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煤气和电一样,虽然无形,但仍然可以为人所控制、占有。其次,作为财产的使用价值,其实包括满足人们物质上和精神上需求,而这游戏装备“屠龙刀”正是满足了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对于游戏玩家而言,没有比拥有一把顶级游戏装备更有面子和成就感的了。所以这游戏装备“屠龙刀”是有现实的使用价值的。在陆某和杨某刚刚打出屠龙刀的时候,就有玩家当场出价现金五万元购买,也就是说这屠刀不但可以在虚拟的人物之间转让、交换。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网络游戏装备的交换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这游戏装备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应当属于玩家所有的无形私人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是可以作为遗产由它的继承人继承的。同时,这把屠刀是杨某和陆某共同努力获得的,所以应该归杨某和陆某共同所有。陆某去世了,李某作为陆某唯一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陆某的共有份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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