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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部队高士英近日给本网发来信函说:去年,我因公右臂骨折,后来做了植骨手术,我要求评残,却被以钢板未拆除、治疗未终结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以这种理由不予评残对吗?如果以后被评为残疾,其致残后至定残前的残疾抚恤金还补发吗?
本网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王菲回复如下:首先,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不予评残是对的,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主要原因是,只有医疗终结才能使残情处于稳定状态,这时评残才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其次,如果以后被评定为残疾,其致残后至定残前的残疾抚恤金不予补发。其法律依据是,2007年7月10日,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对于服现役的残疾军人,也从被批准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由所在部队财务部门发给其残疾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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