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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0日,刘某下班后发现自家住房的屋顶漏水使屋内被水浸泡,部分天花板、墙面有流水痕迹且墙皮部分脱落,部分家具被泡,另有多样财物受损,后得知是楼上高家暖气管破裂,积水下渗所致。双方协商一年之久,仍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于是刘某就此事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三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审理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装修的受损价值存有争议,应刘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刘某房屋内屋顶和墙壁的装修损失进行评定,双方对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而后,经过法院的实地勘验和开庭审理,结合鉴定机构评定法院的判决结果为高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对刘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纠纷因公民个人财产受到损害而生,法院的判决依据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案中高、刘两户住房上下相邻,高某房屋的水暖管破裂积水渗漏至刘某屋内,致刘某家房屋部分墙壁和屋顶渗水;因漏水刘某家中被淹,从而造成室内财物损失;刘某于事后已将一部分损失物品处理,但未提交相应原始单据;刘某对房屋重新装修,随之产生的搬家费用出示证据;刘某未针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费用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高某的房屋漏水下渗造成刘某的房屋部分受损,高某应对刘某因此发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虽然刘某的家具电器衣物等其无法提供原始单据,但依据常情一般人很难预料此等事情而预留单据,法院根据一般家庭情况合理酌定刘某该部分损失。另外,刘某于2008年11月粉刷墙面、铺设地砖的花费及搬家的花费,距房屋遭受水淹已近一年,难以判断是直接由于水淹造成的损失,但法院考虑到漏水确实会导致屋内墙面和地面受损而需要修缮,法院减半予以支持。至于本案当事人提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刘某既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精神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各项法院应予受理范围,该解释明确列举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据此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大家,由于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通常要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的损害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进行证明。在本案中,由于刘某未能全部出示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即受损物品的原始票据),以及证明受损与求偿发生直接联系的证据(即事后装修与水淹直接关联性证据)。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可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重视原始证据的保存、采集,如消费取票、合同留底等,以免日后产生诉讼“有苦道不出”。在此法官提示大家,证据是法官审理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证据影响诉讼进程,关乎诉讼结果,无论是在诉前或是诉中,“取证意识常在”都将对大家救济受损民事权益、支持诉讼主张权利大有益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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