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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我因公出差,在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请求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
[url=]来源: 中工网-扬子晚报[/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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