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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宣称产品系“法国技术”,利用明星代言产品形象,利用患者证明产品疗效。“好视立”眼镜成本价仅百元左右,在海口销售价格竟高达1599元每副。2月3日起,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连续对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好视立”智能变焦近视复原镜进行报道,揭开了其涉嫌炒作概念,并以低廉成本高价销售牟取暴利的黑幕。4日上午,市民吴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就在央视对该产品存在问题曝光后,该产品仍然在海南大肆刊发虚假广告。(《海口晚报》) “好视立”在央视对产品存在问题曝光后,为何仍然在海南大肆刊发虚假广告?不仅是“好视立”,其他产品在其他地方也是这样。记得前段时间一个鼓吹有安眠疗效的枕头就是这样。这个现象值得玩味。 我认为,媒体把关不严、现行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到位等三大问题是虚假违法广告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 从广告发布方面看,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商家、广告公司以及新闻媒体都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一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往往容易在广告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本来,在制作广告前,应由厂商提供其产品的相关认证证书,制作出来的广告也必须先送交工商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才能送到媒体刊登或播放。但是,目前这个过程基本上都是在走形式,工商部门的管理把关比较松,媒体也通常更多的是考虑经济效益。 从广告监管方面看,目前广告行业的监管犹如“九龙治水”,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行业进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业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进行管理;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同时,还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至于打击发布违法广告的犯罪行为,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监察机关的纠风部门则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广告发布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事实上,虚假广告在西方广告业发展中同样未能避免。在这方面,国外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主管广告的权威和核心部门只有一个——联邦贸易委员会。其治理虚假广告有两个特点:一是虚假广告界定范围广泛而明确,现实中无法实现的承诺都属于虚假广告。二是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大,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虚假广告,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可以要求广告商马上停止发布,并责令其发布更正广告,如果广告发布者继续发布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牢狱之灾。德国则设立虚假广告投诉热线。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执法标准,在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