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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国人口比例正处于老龄化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自然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子女不孝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呈较快的上升趋势,处理好该类纠纷,对当前的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政策的贯彻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院2007年1--11月受理赡养案件4起,2008年1—11月受理赡养案件5起,上升了25 %。2009年1—11月受理赡养案件9起,较上年上升了80%。面对赡养纠纷逐年增多的趋势,笔者浅谈赡养纠纷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 1、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逐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平分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 2、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用庭中出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已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3、极个别子女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系自已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引起诉讼。 4、子女较多,互相推拖责任。女儿们纷纷出嫁远离家门,仅是逢年过节看望一下父母,留些钱物,平时,赡养父母的重任就落在儿子们身上,而儿子们的赡养义务最终往往是由儿媳妇们来具体实施,妯娌之间本来就爱你攀我比,在对待老人问题上更是互不相让。经济条件不好的,以“自身难保”为由不给父母拿钱拿粮,条件好的则认为,同是父母所生,我为啥要多拿,反正不是自已一个人的父母,甚至有一个想尽点孝心的,还会有人说风凉话:“你怎么那么孝顺呢?你看某某,他不也是父母生的,他咋啥也不管”。女儿们则认为,有几个兄弟,自已没有必要和那么多,自已管多了反倒会让别人说闲话:“儿子那么多,你做女儿的瞎掺和啥”。 5、父母离异或者一方死亡后,又再婚而子女不同意的,再婚后子女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父母生活困难引起诉讼。 二、预防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 1、从法院工作角度来讲,就是要在审理赡养案件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多开展巡回开庭,就地办案,使被诉子女及旁听群众受到更深刻直观的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从父母方面来讲,父母首先应该有良好的品行,为孩子们树立孝敬老人的榜样;其次对孩子们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后,父母应该认识到,把孩子抚养成人就是责任尽到,不要包揽过多,更不应该将自已苦心经营的房产和其它财产尽数分掉,一方面可以为自已的生活提供保障,至少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必靠子女们来赡养,另一方面,这些财产留下来也可以根据子女的表现来确定将来的继承份额,对子女们的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激励或抑制作用。 3、做好儿媳们的工作,赡养义务的履行大多要通过儿媳妇来实施,如果儿媳妇们的工作做不通,即使达成了赡养协议,履行起来也相当困难,赡养纠纷的执行内容除了物的执行外,还有行为的执行,物的执行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由儿子们直执着给付就行。但行为的执行就落到儿子媳妇们身上,象有病时的照顾如果儿媳对调解协议或判决内容不满,那么执行起来就相当困难,为儿子们面子勉强去做的,也是摔摔打打,一肚子牢骚,老人看在眼里,苦在心里,病情反而更加严重。 4、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使做儿女的认识到父母只要把自已抚养成人,自已就应当无条件地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儿和儿子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至于“分家不公”“没有为自已带孩子”等等拒绝赡养的理由是毫无道理的借口。 总之,赡养是个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和谐,每个人都摆正自已在家中的位置,做子女的,主动亲近,孝敬父母,做父母的,尽力体贴子女,减轻子女负担。在社会上,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倡导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加***制宣传,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才有可能让赡养案卷成为法院的历史记录。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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