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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
1月27日,一名患有先天性肛门锁闭、多发瘘、肾积水、心脏卵孔未闭等疾病的女婴在天津出生,在接受了13天的治疗后。由于病情过于复杂严重,父亲及亲人对她放弃治疗并将其送到临终关怀医院。闻讯而来的志愿者上门救助,却遭到拒绝。 2月5日凌晨2时,4名北京志愿者在1名天津志愿者协助下,从医院“抢出”女婴,带到北京一家医院接受初步治疗,由于未能取得监护人同意,暂时不能确定是否手术。 2月8日,志愿者水妖(网名)在她的博客上向网友汇报了连日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天津无肛女婴的最新治疗进展状况并贴出女婴照片。襁褓中的女婴一只手腕上连接着输液管,睁着一双黑色漂亮的眼睛,看上去状况平稳。同日,据媒体报道,曾放弃治疗的无肛女婴家属终于同意配合医生检查。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介绍,无肛女婴的伯父从天津来到收治孩子的北京和睦家医院,并与暂时托管孩子的“儿童希望”负责人进行了“谈判”。而根据女婴家属的要求,院方也始终保持沉默。据“儿童希望”负责人张雯介绍,目前,女婴身体状况稳定,医院正在对其进行治疗,但何时给出最终病情结果尚不清楚。张雯称,家属认为,只有给出最终病情结果,他们才能决定是否给孩子做手术。但家属一方至今仍不肯对媒体露面。
记者今天再次联系医院,但一直未能得到回复。 本网记者 刘姝宏
2月3日,天涯网友“为活着的小康康们”发布题为《不足一月女婴即将被饿死———救助直播中》的帖子,曝出救助天津无肛女婴的事件。之后,从事件开始到志愿者如何介入等等,在天涯网上进行了网络直播,仅两天就有10万点击率。除了看热闹以及支持爱心行动外,网友对于究竟该不该救这个肛闭宝宝,也展开了激辩。
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父母无权自行决定孩子生死。有天涯网友称:“人都是有求生欲望的,但是现在等于被她父母直接否定了,父母怎么就知道这个孩子一定是不想活下去呢?”另一种则认为孩子活下去可能生命质量太低,不如及早结束痛苦。有天涯网友称:“就算宝宝能活下去又怎样,还不是终身残废?优胜劣汰是大自然的法则,人类必须遵循。” 患儿有病不应成为剥夺其生命理由
在女婴被志愿者救到北京之后,女婴的父亲也赶到北京“谈判”。据一名志愿者在博客中介绍,这位父亲作出放弃决定也非常艰难。这位父亲表示,即使女婴接受治疗,仍有可能终身大小便失禁,需要携粪袋生活一辈子。这对一个女孩来讲是痛苦的,亲人宁愿放弃也不愿意看她痛苦生活。最后,女婴的父亲态度虽有所缓和,但坚持称只接受对她进行非积极治疗。
抢救女婴的志愿者则表示,已经多方打听医学专家,说这种病可以治愈,国外也有类似的病例,治好后与正常人生活并无不同。
办理过大量医疗纠纷案的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实质是,未成年人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的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有任何行为危害到未成年人基本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上的支持。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也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至少,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未成年人患病不能成为亲属遗弃或者放弃治疗的理由。”张雪梅强调。 现行法律框架下谁能决定女婴是否手术
据报道,由于尚未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等女婴身体状况得到一定恢复后,将来能否手术还是个未知数。
作为女婴监护人的父亲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而志愿者又无法联系到女婴的母亲。这位父亲还表示,放弃治疗的决定已经过全家30余人的讨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而民法通则规定,其他可以另行确定的监护人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北京市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监护人包括关系密切的朋友和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但根据现行相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为患者手术要履行的是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告知义务,并未明确患者本人或者近亲属以外的监护人有手术签字的权利,这种监护人为患者签字需要特批。
那么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外,还有谁有权利对患者的手术签字呢?
实际上,早在1994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认为如果这名女婴生命垂危,实际上是适用上述条款中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决定手术。”康健告诉记者,但由于医患关系紧张、一些患者家属滥用知情权、现实中对医院行使这项权利的司法保护太弱等众多因素,使得医院对行使这项权利望而却步。
李洪奇也指出,由于这一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用得非常少。他指出两个模糊点:一是“关系人”,二是“其他特殊情况”,这两个词汇界定得都过于模糊,影响了它的实施。
另一个法律依据是将于7月1日起实施、尚未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其中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李洪奇说,这一条款实际上包括这样的情形,如果患者生命垂危,在联系不到近亲属或者没有得到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意味着那名女婴在临终关怀医院时的状况符合上述救治情形。 专家建议完善法律出台儿童福利法
现实生活中,家人因患儿有病而将他们遗弃到医院等地的事情并不鲜见,有的是因为无钱医治,有的是担心患儿医治后落下残疾给家庭带来负担。
张雪梅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缺失。她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儿童福利法,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对病残儿童进行救助。规定一旦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儿童自己的家庭无力救助或者不愿救助,国家应当有特殊的应对政策并承担起相应的救助责任,来保障这样的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同时也可以消除家长的后顾之忧。
另有专家也指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先天缺陷婴儿保育处理制度,尽量使其受到人道待遇。医学技术毕竟不是万能的,难免会有部分先天缺陷婴儿出生。必须让先天缺陷婴儿的保育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关部门不妨详尽地规定在先天缺陷婴儿的保育处理工作中,父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各类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