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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要注册成立一家境外就业服务公司,要求必须聘请一名法律顾问。聘请律师就得花钱,该男子想到了一个办法,既注册了公司,又省下了聘用费,那就是盗用一名律师的资格证等相关材料,而这一用就是三年。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公司被判侵犯了律师的姓名权,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律师资格证被人盗用
2003年,沈阳某旅行社委托杨连军(化名)成立一家境外就业服务公司。杨连军到相关部门咨询,成立该类公司必须聘用法律专职人员才能办理企业登记,而聘用一个律师费用较高,杨连军不想花这份钱。
2003年6月,杨连军通过朋友刘某找到了孙律师,提出聘请他做公司法律顾问,让他先把律师资料送过来,审定后再签合同。当顾问多份差事是好事,孙律师也没多想,就把身份证、履历表、照片、学历证、法律顾问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给了杨连军。
但此后左等右等,受聘法律顾问的事一直没消息。孙律师也打电话问过,杨连军推说公司还没成立。直到2007年8月,孙律师在杨连军退回的资料中发现了一张公司工作人员简历登记表,自己竟然列在其中,而公司成立时间是2004年2月,孙律师已经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三年之久。此时,孙律师知道自己的律师资质是被人盗用了。
索要事实法律顾问费15万
去年底,孙律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姓名权侵害,赔偿他的事实法律顾问费15万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但该公司却认为:我们用他的律师资质,只为成立公司登记用,并没有给孙律师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所以不应该赔偿。
孙律师认为,境外就业服务公司以聘用法律顾问为诱饵,恶意盗用他的个人资料,成立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已构成了对他姓名权的侵害。他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他的姓名,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境外就业服务公司辩称:他们只是把孙律师的相关资料报到有关部门审批,为成立公司登记用,并没有给孙律师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初聘其做法律顾问只是想法,双方并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公司的用工登记表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孙律师没有给公司打过一次官司,谈不上给付报酬。
公司侵犯姓名权赔偿3万
这钱到底该不该赔?1月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境外就业服务公司停止使用孙某的姓名,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境外就业服务公司用孙某的律师资格等相关资料,办理了企业登记,虽未给孙某造成经济损失,但其行为已构成对孙某姓名权的侵犯。孙某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旅行社委托杨连军办理公司设立事宜,故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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