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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设置“二道门”究竟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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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5: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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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拿到了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但张嘉龙还是流露出几分不甘,“赔不赔钱倒不是问题,关键是那个‘门’摆在那,我就觉得不合理。”

  张嘉龙是山东省济南市一位普通市民,他说的那个“门”,是位于济南市泉城路段沃尔玛超市收银台外的终端报警门,俗称“二道门”。不久前的一次尴尬经历,让他提起了撤除“二道门”之诉。然而,法院在判决其获得精神赔偿同时,也对“二道门”的合法性给予了认可。

  据悉,这是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认定“二道门”合法。

  “二道门”误发警报声

  2009年年初,张嘉龙夫妇在沃尔玛超市购物结账后,经过终端报警门时,“二道门”陡然发出刺耳的警报声。超市工作人员当即拦住张嘉龙夫妇,并对其购买的物品及购物车里的包裹进行电子检查。当时,众多顾客止步观看,一睹究竟。

  “我当时的感觉就是莫名其妙,周围那么多双眼睛盯着我和妻子,一准认为我们偷东西了。”张嘉龙说。

  经过核查,“二道门”报警起因是超市收银员未对其中一包价值约24元的牛肉干消磁。超市检查人员当即向张嘉龙夫妇致歉,表示是自己的工作疏忽,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而张嘉龙即刻表示愤慨,指责超市“二道门”贬损了自己的人格。第二天,张嘉龙向济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但超市方给出的答复是可以公开赔礼道歉,拒不撤除“二道门”。

  于是,张嘉龙一纸诉状将沃尔玛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与此同时还提出一项引发争论的诉讼请求———撤销“二道门”。

  法院认定“二道门”合法

  法庭辩论期间,原被告双方就“二道门”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张嘉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自己与超市间的买卖合同自经过收银台时,就已经履行完毕,而超市一方在离收银台后约10至50米的距离处设置“二道门”,对已经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检查,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此外,张嘉龙还认为,超市因自身工作疏忽,致使“二道门”警报响起,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搜包,引来了众多群众的围观和猜疑,实际上就是视自己为偷窃嫌疑人,超市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

  而沃尔玛超市一方辩称,超市在自身营业场所,有权依据经营需要设置相关设备。而且,超市方是在征得张嘉龙同意后,对商品进行确认处理,双方共同找出报警门发出声响的原因所在,并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

  而至于围观群众驻足观看认为张嘉龙是偷盗者的说法,超市一方则认为是张嘉龙本人的主观推测。

  前不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沃尔玛超市向张嘉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却驳回了其撤除“二道门”的诉讼请求。

  据判决书称,超市的开放式经营特点决定了购物者的不特定性,每个人都有条件近距离接触摆放的商品。而超市又难以有效避免商品被盗或者部分商品遗漏结账的现象。

  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差错和损失,防范经营风险,商家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出口终端安装自动报警门,其目的仅是为了加强管理,不会改变或侵害顾客已购买商品的所有权。

  “二道门”设置是“家法”?

  此案判决一出,随即引来了舆论的一番激辩。

  近年来,收银台外设置“二道门”、工作人员核查购物小票等等,早已为国内各大超市所采用,消费者对此也是司空见惯。虽然,由“超市强检”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消费者对“超市强检”非常不满,但真正拒绝“二道门”检查的却很少。而法院以判决形式认定“二道门”合法,则尚属首次。

  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京凯说,超市设置“二道门”更多是出于防盗考虑,凸显了商家对消费者的不信任。商家与其强设“二道门”,不如多替顾客着想,用更人性化的办法处理防盗事宜。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王忠武认为,超市是从国外引进的商业经营模式,很多国家并没有设置超市“二道门”的惯例。我国一些地区的超市安装“二道门”,与当地商业经营场所开放程度有关,也与极个别公民的道德水平有关。

  近日,记者来到泉城路段的沃尔玛超市时发现,二楼出口的“二道门”依然存在,但服务员已不再检查发票,而是用“欢迎再次光临”表达感谢和欢送。

  超市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设置‘二道门’,可以检查顾客是否没交钱就带货物出门,也可以防止收银员收款时疏忽或舞弊,可谓一举两得。况且,现在法律上也没禁止这种做法,许多超市都这么做,已经形成一种行业习惯。”

  对此,济南一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亮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超市设置“二道门”,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商家为保护自己利益,一厢情愿地采取这种手段,完全是超市行业自定的“家法”,而这种由“家法”衍生出的“二道门”应被撤除。
发表于 2010-2-5 15: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给咱说说那合理不
发表于 2010-2-5 15: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给咱说说超市出门验小票合法不
发表于 2010-2-5 16: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7: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肖木扬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付完钱后,这种商品买卖关系就结束了,商家要求检验小票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loveliness: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8: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肖木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有权在消费者未离开商场时,对消费者即将购买的货品进行核对,但无权在交易结束后强制要求检验小票。因此,消费者可以拒绝配合验票。这仅是根据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分析的,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调整一切行为,我们还有道德和行业习惯及公序良俗等。:)
发表于 2010-2-5 1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寒塘鹤影


    那就是以后可以拒绝了
发表于 2010-2-5 18: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寒塘鹤影


    我拒绝了保安会不会打我呢
发表于 2010-2-5 2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2-6 10: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17: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肖木扬


    保安会不会打你我怎么知道呢;P 我又不是保安: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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