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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淘汰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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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5: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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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诉徐州泉山区人口计生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而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淘汰,徐州市民王莹将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2月4日上午,这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案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专门邀请了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9名及机关干部近90人参与了旁听。

  引人注目的是,被告单位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王秀芝作为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徐州市两级计生单位的33名执法人员也前来旁听。法庭未对群众旁听进行任何限制,能容纳200多人的法庭座无虚席。除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外,王莹的丈夫陆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上午9时30分,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

  计生局被指“出尔反尔”

  2009年2月,王莹报考了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在笔试、面试、体检、政审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公示阶段,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在调查期间被告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一份婚育证明,称王莹非婚生育一子,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铜山县委组织部随后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

  2009年10月12日,王莹向泉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确认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违法。

  王莹认为,被告出具其违反计生条例证明的行为违法。认为在2009年6月底招录单位政审时,曾要求被告在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考核里对原告的生育合法情况进行盖章,被告后盖章确认了原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已顺利通过政审,7月21日进入了拟录用公示。但在公示中,被告又出尔反尔,主动向铜山县检察院出具证明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以阻止原告的公务员录用,是严重的违法行政。

  开婚育证明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时提出,原告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2009年5月7日,在向计生部门申领相关证件所填写的结婚年月却为2008年5月,故意将其结婚日期“提前一年”,系“明知其违法”而故意不“据实填写”,显然原告在婚姻登记前已生育的事实客观存在。此外,认为王莹在提供的2009年6月29日计划生育考核表,以及同一天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时,均通过“虚假瞒报”方式,取得相关证明,存在明显的“骗取取得”

  的情形。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婚育证明是否具有可诉性,被告开具的婚育证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非婚生育”是否是法定的禁止性规定等问题展开了多轮的举证质证辩论。

  庭审期间,原告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撤销婚育证明,在合议庭短暂休庭合议后获得了同意。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10分才结束,合议庭没有作出当庭判决。

  庭审结束后,记者上网查看了正式公布的“江苏省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其中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视为录用考察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一位人大代表庭审后认为,任何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首先必须坚决拥护和执行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0-2-5 15: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是非分明
发表于 2010-2-5 15: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不是有冲突呢
发表于 2010-2-5 15: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律师你说咋救济呀
发表于 2010-2-5 16: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P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7: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肖木扬


    法律之间有时会冲突,故在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发表于 2010-2-5 18: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寒塘鹤影


    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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