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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近日放榜的“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还是前不久出炉的“2009年十大宪法事例”,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和事例都榜上有名,而且在十大宪法事例中受教育权事例还占了两个即排名第三的“高考状元拒录事件”和排名第九的“政审门”。在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诉讼也得票不少排名第八。它们入选两个年度“十大”,既充分说明社会公众对受教育权保障的高度关注,又证明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受教育权尚不为人人实然享有。上述三起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受教育权事例、案例提示我们:强化高校招生的法治化已是刻不容缓,公众对法治招生的期待已望眼欲穿。
让我们先看“高考状元拒录事件”。重庆市文科高考状元何川洋先是被原本预录取的北大弃录,继而被重庆市招生委员会取消高考录取资格,这都是3年前民族身份造假惹的祸。而民族身份造假完全系何川洋父母所为,造假之时他年仅14岁,对造假行为毫不知情。北大弃录和重庆招生委员会取消录取资格在法律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无责任则无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造假行为一无所知的何川洋,竟然要承担严重至被剥夺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上很荒谬。而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3年后再来“秋后算账”本身也是有法不依之举。
再以“政审门”为例。河北省廊坊市的扈佳佳决定报考军校,结果仅仅由于所在乡派出所民警拒绝在政审表上盖章而最终与军校失之交臂。而民警拒绝盖章的理由竟然是扈佳佳的父母2007年因宅基地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15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和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39、48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扈佳佳竟遭此歧视显然违反此规定。专门规范教育行为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招生政审未作明文规定,而对政审有规定的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和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又都没有规定父母曾被拘留子女政审不合格。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出具政审意见并不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由此看来,扈佳佳梦碎政审,完全是政审本身没有法律化,一直处于模糊的政治化、行政化状态的结果。
“罗彩霞冒名顶替诉讼”则说明弱势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机会遭遇权势家庭子女的冒名顶替在我国至今尚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冒名顶替过程是考生家长、主管招生的行政部门和作为招生单位的高校“共谋”的过程。它本质上是个权钱交易的过程。逐步减少乃至最终杜绝这种剥夺其他考生受教育权的权力“共谋”现象,只能靠高考招生法治化、阳光化。为此,一方面要健全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循所有的法定招生程序、不给权钱交易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何川洋、扈佳佳和罗彩霞十年寒窗,却一朝梦碎招生,其原本受宪法保障的受教育权皆因人为原因而被剥夺,这是他们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不幸。经历了这种悲剧和不幸的2009年后,希望我们能迎来此类不幸和悲剧不再重现的2010年。期待2010年的招生更加法治化,唯有法治化的高校招生,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权,才能让无分贵贱的教育公平不成为人间传说。 |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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