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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要从政策型转向法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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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8: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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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新华社授权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进入新时期以来连续第七个关注农业、农村、农民的中央一号文件。
  今年的一号文件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完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视野开阔,激动人心。
  然而,我们不能不指出,依靠政策推动中国农业发展的边际效用正在逐渐递减。这两年我国农业连续丰收,主要原因是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一部分外贸出口企业失去了订单,外出务工的农民返回家乡,他们在土地上精耕细作,而政府不失时机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而使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迎来了一个又一个“小阳春”。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劳动力投入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十分明显。尽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但从整体而言,中国仍然处于小农经济状态。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度,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被不断切割,现代机械化规模生产难以全面推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业经济的整体收益远远小于工业经济和建筑服务业经济,农业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过去中央在制定农村、农业、农民政策的时候,往往把“三农”问题联系在一起。现在我们终于意识到,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属于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所谓农民问题主要是指农民收入过低的问题。解决农民收入增长一方面必须引导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让农民变成工人,甚至变成技术工人;另一方面则必须改变农民的传统耕作模式,让农民在单位土地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解决农民问题不是简单地改变他们的户籍,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引向城市,让他们成为城市的中低收入者,而是要让农民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生产资料,换取更大的生存空间;通过提高他们的素质,让他们走出自己的家园,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劳动者。
  解决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农业。通过发展农业,特别是现代化高科技农业,充分利用单位土地提高农业耕作效益。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的农业法还没有承担起引导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应有功效。
  首先,我国农业法强调农业的现代化,可是,并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农业现代化具有多重含义,从效益上来说强调规模化,从竞争上来说强调特色化,从生产上来说强调个性化,从供销上来说强调系统化,从消费上来说强调田园化。我国农业法只看到了农业耕作的现代化,而没有看到效益上的规模化、销售上的系统化、消费上的田园化,农业现代化保障明显存在法律不足。
  其次,强调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可是,却没有对农民自治组织作出规定。事实证明,农业生产必须走合作化道路,强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可是,我国农业法没有体现农业发展的基本特性,在农业合作化方面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指导性法律规范,这就导致我国农业生产主体长期缺乏基础性法律支撑。
  第三,我国农业法强调发展农业的重要性,可是,却停留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思维模式下,缺乏现代系统观念,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因此,中央应当尽快改变这种依靠政策推动农业发展的模式,逐渐摆正农业与农村、农民之间的关系,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单纯依靠农村、农民、农业政策固本强基,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中国的农业发展不可持续。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必须有系统性的思维,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假如不解决农业问题,单纯依靠转移农村人口回避或者掩盖问题,那么,农村就会逐渐凋敝,中国现代化进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就业危机。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发表于 2010-2-3 18: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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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8: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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