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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二审撤回上诉理由 称一审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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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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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重庆2月2日电 今日上午9点30分,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院开庭。

  2009年12月18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对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一审公开宣判,李庄被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此后,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开庭后,李庄在法庭陈述上诉理由时却表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判定罪名成立,我撤回上诉理由,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

  目前,法庭正在对此案进一步的审理中。

另据华龙网报道 上午10:44分,审判长在传唤证人龚刚模上庭时,被告人李庄向审判长申请需要上洗手间,审判长当即表示休庭10分钟。
在询问证人龚刚模过程中,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就龚刚模涉黑案案的部分内容和他是否被刑讯逼供等问题的进行了询问。在听完辩护人的问话后,龚刚模多次称“听不懂辩护律师在说什么。”(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陈新)
发表于 2010-2-2 2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蝴蝶飞不过沧海
发表于 2010-2-3 08: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李庄开庭认罪:这是一个策划得非常有水平的诉讼技巧
庭审开始,李庄认罪后,辩护人没有一丝慌乱;检方和合议庭倒是略显意外。
发表于 2010-2-3 08: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人唐勇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反对髙子程的发问,称:我是证人不是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所以不能使用“讯问”一词,并讥讽髙子程“专业律师的水平有问题”,要求赔礼道歉。髙子程律师突然提高声调:证人作为看守所警察,想必了解《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接受.............讯问。请审判长向证人宣读。审判长在认真查看原文后,对证人警察唐勇说:确实是“讯问”......
发表于 2010-2-3 08: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案”的事实真相,其实并不复杂,复杂的是背后的行政意志操作;“李庄案”的审判其实并不艰难,艰难的是律师妨碍了打黑,要给后来的律师敲响警钟;“李庄案”的结果并不难判,难判的是要将无罪如何判成有罪;“李庄案”的二审其实并不难审,难审的是要将合法的外衣披在违法的庭审程序身上;“李庄案”的二审结果其实并不难猜,难猜的是——到底是谁——在左右“李庄案”。而我,怕再次的伤怀难以释怀,怕再次的庭审又被虚设,怕再次的结果难以接受,怕再次的违法摧毁法治。
  
  
  
  作者简介: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本科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14: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肖木扬


    你也这样认为:L 感觉这句说说明白了很多事,所以我很喜欢这句话:loveliness: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14: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千律师


    :L 这样哦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14: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千律师


    :L
发表于 2010-2-3 20: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寒塘鹤影


    世乱有心驱猛虎,
    陆沉无计挽狂澜。
发表于 2010-2-4 09: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法庭辩论结束后,李庄做最后陈述,他停顿了近半分钟,开始一句一顿的发言,中间也常间隔十余秒的停顿。

1、被刑事拘留及一审判决后,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玷污了律师职责,缺失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基础。

2、刑辩律师比其他律师更要讲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3、认真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我是说龚受到黑社会敲诈,这点我在受审问时专门强调过。龚刚模案没有使律师完成正常职责,因为我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4、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冲动,盲听偏信,不应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5、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沉重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最高精神境界。

6、刑法的宗旨是制止犯罪,保护人民,我将一直牢记心中,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法庭慎重对待我的上诉。(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发表于 2010-2-4 1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挺李庄而承担责任的

个 人 声 明



鉴于我在李庄案一审判决后,写了三篇挺李文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现作郑重声明如下:

一、如果李庄终审有罪,我愿向江汉大学提出辞去现行教职(法学教授)的请求,无论批准与否,均从2010年9月16日起离职,并且拒绝任何其他高等院校或者类似单位(科研院所)就同一教职可能给予的聘请恩惠;

二、如果李庄被依法平反时本人尚未到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方可考虑寻求或接受合适单位给予上述职务的聘任。

特此声明



                       江汉大学  余元洲 2010年2月3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09852f0100gvuz.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4: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千律师


    :L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4: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千律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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