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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如推销出价值1000元产品,提取20元,以此类推;如未完成每月1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有权拒发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此后,我虽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努力,都没有销售出公司指定的产品。为此,公司不仅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以有约在先为由,拒付全部工资。请问:试用期内没有业绩,单位可以拒付报酬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完成任务。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正常劳动则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已经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努力,表明你向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虽未完成销售额,公司也应当支付你最低工资。如公司拒绝,你可以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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