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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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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0: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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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时间:2010-1-26 16:54:00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1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了“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厅长鬲向前就全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养老保险系统全力组织实施,确保于1月31日前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以实际行动为保障好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出贡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传达学习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精神。省人社厅副厅长雷锋涛 ,副厅长、局长马新生到会部署工作。会议由省人社厅副厅长翟四虎主持。省相关厅局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市人社局、经办机构负责人在各市分会场参会。

  国家规定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左右,并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按此规定,2010年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应为120元左右。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测算和制定方案时,力求从省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争取尽可能多地提高养老金水平,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国家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略高于10%的水平进行调整。

  主要政策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0年1月1日至193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含9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970元的,补足到9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065元的,补足到10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160元的,补足到1160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加后不足1255元的,补足到125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按以上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李红生]


  
发表于 2010-1-26 21: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0-1-27 12: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山会海
发表于 2010-1-27 19: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0-1-28 15: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是这样说的:争取撤县设区,不要断章取义
发表于 2010-2-1 11: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吃屎太多的人都把GDP翻番写进了工作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0-2-1 23: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省2月份养老金春节前提前发放


  

    春节即将来临,为使全省广大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省委、省政府决定,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201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在1月份一并发放。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完成,省社会保障局积极协调省财政,已将33.6亿元的发放资金全部拨付到各级经办机构养老金发放专户。为确保发放环节不出差错,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跟踪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银行、邮局等发放机构采取提高服务质量、增设发放窗口、增加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及时兑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时解决发放环节出现的问题,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继续实现“不漏一人、不欠一分、不拖一天”的承诺。目前,各项发放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元月25日后,全省131万多名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就可以从银行、邮局等发放机构领取2010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班毕业两夫妻 退休待遇四比一



  我和夫君原本是大学同班同学,六十年代后期本科毕业,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分配到大型国营企业工作。1980年代,一个偶然的机会,夫君被调入政府机关工作。此间我也曾有一次调去机关的幸运降临头上,只因太热爱自己的专业,毅然放弃了那次机会。由于当年机关、企业实行的是统一的工资标准,虽然各在不同单位,但直到1998年我退休前,我们的工资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从1999年起,国家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连续四次大幅度提高工资、补贴,到2000年夫君的收入一步跨就是我的1.6倍了。我作为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不仅只能享受低档基本养老金,且每两年调整一次,增加幅度还只有20~30元。
  为便于说明问题,今特将我在企业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和夫君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养老金、补贴作出如下对照表:
  一个企业退休高工(妻)基本养老金与一个机关副处级(夫)退休待遇的对照表
  年 度 我(元/月) 夫君(元/月) 差额(元/月) 备 注
  2000 577 912 335 1.6倍
  2003 617 1,802 1,185 3倍
  2004 642 2,401 1,759 3.7倍
  2005 762 2,723 1,961
  2006 917 3,193 2,276
  2007 1,039 4,104 3,065 4倍
我 =(企业退休高工)的基本养老金
夫君 =(机关退休副处级)的养老金和补贴
  
  表列数据显而易见,到2003年,我们夫妻退休后的月收入已从2000年的相差1.6倍急剧地扩大到3倍以上了!到实行三年连调前的2004年,这差距又迅猛地扩大到3.7倍以上,真有天壤之别。
  退休十年后好容易挨到了2007年,经过漫长的三年连调后,我的养老金总算“大幅度”的增加了397元,破天荒地从2004年的642元跨上了1,039元!
  然而夫君在机关按“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以副处级一次就增资400多元。以前除每月常规津贴外,他们还有元旦、春节、国庆节、旅游、防寒……等名目繁多的补助,谓之“暗补”。因此,除非年终结算累计汇总后再按12个月平摊,否则谁也说不清楚他们每月收入是多少。从2007年起,在保留各类“暗补”纳入规范的基础上,按不同级别如副处级干部就额外再增加了980多元, 变成“明补”,于是夫君的补贴达到2,380多元!这是打在银行卡上,明明白白看得见的谓之“阳光工程”。现在他的退休月收入已达到4,104元!我们之间的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到相差3,065元,达到 4倍之多了!
  令人不解的是,这种差距不是在岗工作时以能力强弱技术高低决定的,而是发生在大家都已经退休,都不再做事作贡献的时候。同样是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拿着高额补贴,高技能高水平的休闲养老;而企业职工就只能拿着微薄的只管维持基本生存的基本养老金,在吃药与吃饭难以兼顾的状况下苦度风烛残年!
  国家退休待遇的一国两制,造就了我们的一家两制。夫君能享受退休高待遇既是国家认定的,那就应该是合理的,惟愿多多益善!恕我直言,作为具有高级职称的职业女性,我理应和他平起平坐享受同等待遇的。我有独立的人格,完全不需要沾光。我们住在一房,吃在一锅,所用柴、米、油、盐都是同样价格,然而贵为公仆的他们却享有高额补贴,沦为弱势群体的企业职工被称为主人的我反而没有,这样厚此薄彼,就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表现出这种退休双轨制政策是多么的荒唐而且滑稽!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0: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和《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7号)精神以及《陕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四部门在认真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我市《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筹资,以及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到2009年年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以及省、市、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将封闭运行单位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到2011年年底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多渠道筹资;多退少补,奖补结合;资金部分预拨,事后考核结算。
二、解决办法
通过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市、区(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市、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一)全面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按1.26万元给予补助,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审定程序和补助标准,对2009年度所需参保费用给予补助。
(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级所属企业(含省属下划)每人按20823.60元给予补助,区(县)属企业以当地2009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10年给予补助,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市级和城六区所属企业每人按14576.52元给予补助,其它区、县属企业以当地2009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4.9%比例计算10年给予补助,按困难企业参保模式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困难企业的审定,按照市政办发〔2007〕2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其他关闭破产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等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资金结算及使用管理
2009年市财政先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到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2010年再根据各区(县)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各区(县)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上报《西安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1)、《西安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2)、《西安市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3)、《西安市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4)、《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5)、《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6)及相关资料。补助资金申请内容包括:本区(县)关闭破产企业国有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到截止日期已上报的已参保、未参保人数;市财政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申请结算补助资金的有关情况说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审核汇总的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审批。待审核意见出具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与各区(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待遇支付、服务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等有关资料的提供、审核和组织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二)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确保将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今后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三)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2月20日前,报表填报。国资委、区(县)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市、区(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阶段:12月25日前,基础数据审核。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批准文号、关闭企业批准文号或相关材料、困难企业认定材料、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号码等有关数据,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发放养老金的人数、身份证号等数据进行逐户逐人核对。
第三阶段:12月31日前,资金拨付。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市、区(县)属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阶段: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及时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基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三)要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切实将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六、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将对各区(县)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区(县),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区(县)要坚决制止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提前结束

    2010年1月26日上午,我省召开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对调待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我市市县两级经办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放弃休假,夜以继日,连续奋战,从1月26日18时开始到1月27日16:00时,将数据全部传递至各发放银行。至此,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仅用了30小时时间提前全面结束。
    1月27日,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已将基金拨付代发机构。同时,于27日下午召开农行、商行、交行、光大银行、陕西信合五家基本养老金代发机构会议,要求29日前全部发放到位。从1月30日开始,退休人员可凭存折到发放银行领取调整待遇增加的养老金,比省上要求提前两天发放到位。

00年一月二十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 安 市 企 业 女职 工 退 休 审 批 表

单位名称:             单位明码:


填表时间:         


性 别

出生时间

公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区(县)
社区

退休(职)后住址




区(县)
社区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或工种


退休时岗位

退休类别

视同缴费年限

提高待遇


省级及以上劳模

是 □
否 □

有突出贡献专家

是 □
否 □

独生子女父母

是 □
否 □


本人同意按照陕劳社发[2005]136号文件规定,申请退休时间为

月,


以后不再更改。


签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同意            月退休。

                 (盖章)

                        

同意          月退休。


                 (盖章)

                        

说明:1、个人情况应如实填写。





2
、本表用于企业中岗位难以确定的和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办理退休时使用。


3
、提高待遇种类:在“是”或“否”后打“√”。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4
、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机构各一份。


基 本 养 老 金 计算

实际缴

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

限(含视同)


建立个人账户前

缴费年限(含视同)


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平均缴费


上年度全省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发(1997)26号文及陕政发

(1998)28号文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按陕政发(2006)27号文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

月基础

养老金


增加部分

省级及以上劳模

有突出贡献专家

月基础养老金增加

独生子女父母

合计金额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个人账

户养老金

累计储存额

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

月调节金

月调节金

原办法养老金合计

新办法养老金合计

新办法高于

原办法数


经办机构意见

核定基本养老金
元。


         (盖  章)





发给比例


%

发给金额


月基本养老金合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报审表

公民身份证



性别

出生时间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高级职称


职称名称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所在单位







经办人

负责人

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局
中共西安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为企业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人员就医记账医院

企业离休人员选择就医记账医院可在已公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选择,已选3所医院的基础上,再增选2所医院,使总数达到5所,进行挂账结算。增选的2所医院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均可作为门诊和住院记账医院。专科医院不受所选记账医院数量限制。

二、强化企业离休人员的诊疗服务工作

(一)所有承担企业离休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为离休人员服务的特诊室,专门接待离休人员就诊。特诊室至少有1名副主任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接诊,为离休人员提供诊治服务,并至少配备1名导医,引导离休人员交费、取药及进行门诊检查等,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患多种疾病的企业离休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其用药范围种类可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由诊治医师视病情适当放宽;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的离休人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具外购处方,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由离休人员执处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到审批的记账医院报销。

三、家居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企业离休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不方便的,可到就近的公立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先垫付后报销的办法。

四、企业离休人员原所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离休人员新选择记账医院的增补和汇总工作,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离休人员记账就医,不得拒绝记账。对于拒绝为离休人员记账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按医疗保险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离休人员发放《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用病历》,工本费由市财政局承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西安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西安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

保障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方便广大离休人员就医,现就离休人员就医医疗机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8115号)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增补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等34所医疗机构为我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其中西安市工人医院、陕西省汤峪疗养院和西京电器总公司职工医院3所医疗机构仅限本单位离休人员就医选择。

二、离休人员可增补1所就医记账医院,即离休人员可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记账医院:其中1所为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本单位的卫生所,作为门诊记账医院;另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2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即:选择2所二级医院或选择2所三级医院或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三级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记账医院。

三、公布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可视作综合医院供离休人员自愿选择,不受专科医院仅限治疗专科疾病限制。

四、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离休人员所选择记账医院的增补和汇总工作,并及时统一上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西安市离休人员就医记账医院登记表

附件:1、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2

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

(一)综合医院

1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甲

沣镐西路48号

710077

2

解放军第518医院

二甲

公园南路11号

710043

3

陕西省建材医院

二甲

咸宁东路512号

710043

4

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

二甲

南二环东段319号

710054

5

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二甲

尚勤路3号

710005

6

陕西省交通医院

二甲

大学南路276号

710068

7

陕西正和医院

二甲

西影路486号

710054

8

西安航天总医院

二甲

南郊航天城航天中路41号

710100

9

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

二甲

康乐路17街坊8号

710043

10

西安市第五医院

二甲

西关正街112号

710082

11

西安市第二医院

二甲

糖坊街65号

710003

12

民航西安医院

二级

沣镐路2号

710082

13

西北有色医院

二级

雁塔路中段78号

710054

14

未央区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三桥路76号

710086

15

西安市第六医院

二级

二马路272号

710015

16

陕西省博爱医院

二甲

电子城电子二路52号

710065

17

碑林区红十字会医院

二级

东洋市街38号

710001

18

西安市莲湖区红十字会医院

二级

红光街29号

710002

19

未央区第一人民医院

二级

凤城七路8号

710021

20

灞桥区人民医院

二乙

灞桥镇灞桥街28号

710024

21

西安市中心医院未央分院

二级

未央路67号

710003

22

陕西航天医院

二甲

灞桥区田洪正街303号

710025

23

蓝田县医院

二级

蓝田县新城路36号

710500

24

周至县医院

二级

周至二曲镇老城东街9号

711048

25

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二级

临潼康复路5号

710600

26

西安交通大学医院

二级

咸宁西路28号

710049

27

航天一七一医院

一级

长安区航天大道1号

710100

28

西安红庙坡医院

一级

大兴东路33号

710014

29

山海丹医院

一级

西八路116号

710004

(二)限服务本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机构

1

西安市工人医院

二级

长安区韦曲镇上塔坡甲字1号

710100

2

陕西省汤峪疗养院

二甲

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

710500

3

西京电气总公司职工医院

一级

电子西街3号

710065

(三)卫生所

1

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卫生所

友谊东路218号

710054

2

西光卫光电工厂卫生所

电子二路12号

710065


附件2

西安市离休人员就医记账医院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 位 邮 编

门诊就医

记账医院

住院就医

记账医院

住院就医

记账医院

本人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就医,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个人签名:




1、离休人员可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家,作为记账就医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月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2、离休人员每年可调整一次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流程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规程
1、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1)正常满龄退休。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管理技术岗位)五十五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前五年退休(女管理技术岗位可参照女工人执行):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0年以上;从事高温和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3)因病退休或退职。非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不够以上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
(4)国家批准计划破产退休。国家计划内破产兼并企业,按照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2、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单位提供的档案和其它资料为依据,对职工退休条件进行审核,具体内容:
(1)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二者不一致时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2)参加工作时间。以职工档案招工、顶招、招干、入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企业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学徒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转正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工作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其它有关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特殊工种。对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由本人向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本行业特殊工种文件和特殊工种目录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预报。
(4)其它情况。凡职工个人档案中涉及到有关增加职工退休待遇的内容。如:全国及省、市劳动模范、高级专家等。
3、退休审批预报程序
(1)正常退休办理程序
a、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参统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05年度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预报内容进行退休审批预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预报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退休前岗位、退休时间等进行审核,在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右上角加盖“已预审退休条件”的条章并输入微机。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退休条件职工打印《西安市职工退休审批预报汇总表》加盖退休审批专业章,并对《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加盖退休审批专业章,即批准退休。
d、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单位到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尚朴路1号)计算待遇,并发放养老金。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a、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单位,对05年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预报内容进行退休预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预报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退休前岗位、退休类别、特殊工种种类、从事特殊工种时间、退休时间等进行审核,在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右上角加盖“已预审退休条件”的条章并输入微机。同时,打印特殊工种人员《通知》。
c、单位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职工,公布一周,无异议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计算机备案。
d、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当月,由职工所在单位携带本人签字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登记表》(附后)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打印《西安市职工退休审批预报汇总表》加盖退休审批专用章,并对《西安市职工退休审批表》加盖退休审批专用章,即批准退休。
e、单位携带以上材料到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尚朴路1号)计算待遇,并发放养老金。
4、办理时限
(1)正常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核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根据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2006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设定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原办法,是指按 (陕政办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一个是新办法,是指(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
  以下重点介绍过渡期内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1、对在过渡期内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⑴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α=(X1/C1+X2/C2+……+Xn/Cn)/N
  X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C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⑶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⑷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2、过渡期内,新办法低于原办法的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的,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发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发;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
  2011年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实行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


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


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21: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 题:陕西省退休老职工死亡后是否有抚恤金    2010-02-03
我父亲是宝鸡市中铁一局五处的退休职工,因病于2009年10月12日病故,父亲死后我们将他的死亡证明寄去他们单位,但其单位只发放了3000多元的丧葬费,再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我们向其公司咨询是否还有抚恤金时,对方断然回绝,还说这是陕西省的政府规定,我们到处都没有找到此内文件,希望政府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回 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陕劳社发[2008]8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标准调整为:厅级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9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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