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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借款时约定了月利率,借期为1年,并约定每月付息。借款后,陈某仅向我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至今未付(已半年有余),我找陈某要求利息遭拒,遂要求他还本金,但他称到期也没打算还,何况现在还没到期。请问,我能要求陈某提前偿还借款吗?
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
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向你借款时你们之间已经明确约定每月付息,但据你反映,陈某只按约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一直未付,且明确表示本金也不打算还,因此,陈某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每月付息”及到期还款义务,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构成预期违约,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你有权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其拒绝履行,你还可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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