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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一中院依法对杨天庆、刘成虎执行了死刑。 2005年以来,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成虎、简绍坤、曾川、何彭裕为骨干成员,刘渝、邹猛、李渝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居民身份证、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2009年10月21日,重庆一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杨天庆、刘成虎、刘渝等6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4日,重庆市高院对杨天庆等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杨天庆等6人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同时核准对简绍坤、曾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并对杨天庆、刘成虎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了对杨天庆、刘成虎的死刑判决。 2010年01月19日14:35华龙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