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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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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1: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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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月20在余下阳光华庭交了1万元的买房定金,现在我想退房要回定金,可对方说不可能,于是我要求把定金推到他们的二期工程对方也拒绝了  
    现在我想要回定金该怎么办, 朋友们 帮帮忙吧
发表于 2009-12-29 14: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急  找找千律师吧!看他是否能帮助你!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09-12-29 17: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们之间的协议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朋友们的帮忙!
    我的是“定金”,并且我和余下阳光华庭也没有签订合同。不过对方最近经常打电话要我去签合同,我也没有签。我和对方也没有书面形式的定金约定。对方只是给我了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让我把钱打到这个账号上,然后拿着银行的汇款单到他们的售楼中心去,之后对方给我开了个收据存根,并且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咸阳双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如果是这样,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我的1万元吗? 我的电话15091181840
谢谢帮忙
发表于 2009-12-29 19: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古道 于 2009-12-29 20:07 编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顶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假如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是由你们双方造成的,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
          假如只是由于你单方违约,你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假如开发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用目的不能实现,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要是主张定金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于 2009-12-30 06: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0 08: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古道

谢谢 楼上的朋友
在你的指导下我在网上查阅了一些相关法律,上面是这么说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就属于后者的情况。
    同时,“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这种情况也属于我。
    现在我可以找律师帮我要回定金吗?
发表于 2009-12-30 09: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是可以找律师的,但是这个费用算下来也将近2000多了,要是基本事实你都了解的话,其实你完全可以自己去出庭的
发表于 2009-12-30 20: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必答:
    1、户县律师事务所案件诉讼代理费最低为1000元;咨询费最低为10元。
    2、因你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更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宜认定为定金。
       所以你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所收费用。
       由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所以你要多努力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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