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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6: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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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需不需要工会同意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6月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人士在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句话的时候,不由自主地停顿了一下。他说:“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
国人最初接触到“过劳死”这个概念,还是在20多年前。当时,著名学者蒋筑英猝然离世,留下了“英年早逝”的一片叹息。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情况似乎越来越糟,相继因“过劳死”过世的人,不管是事业成绩斐然的王选和陈逸飞们,还是血汗工厂里倒下的工友们,无一不令人震惊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
而就在五月,“过劳死”名单上又添新人:华为研发人员,胡新宇,25岁;中兴工程师,程明,32岁。
都是令人扼腕的英年早逝。
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长杨新春教授曾表示:据估算,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60万人发生猝死,劳累、生活不规律、开夜车、高度紧张是最大诱因。而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30岁—50岁的英年早逝者中,95.7%的人是死于过度疲劳或由于过度疲劳引起的致命疾病。这些,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
——“加班”何时成了一种企业文化
新闻工作者、科研人员、企业高管是目前“过劳死”最为突出的三类高危人群,有调查显示,目前新闻工作者死亡者中有79%死于40岁—60岁,平均死亡年龄45.7岁;科研人员的平均死亡年龄在52.23岁,15.6%死于35岁—54岁。
这是在5月25日上海召开的“浦江学科交叉论坛”上,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复旦大学免疫生物学所所长熊思东教授提出的一种警告。他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过劳死”正开始威胁高节奏、高压力的都市人。
而无休无止地加班是产生“过劳”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时候,其负作用正在迅速显现。”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的陈杰平处长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要求员工加班很正常,企业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连我自己都很少11点以前结束工作,当然也希望我的员工如此。”某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位许姓老板直言不讳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他说,一个员工自愿加班,会让他感到员工的敬业,他会本能地喜欢他。而那些不“敬业”的员工,会是他“首先考虑淘汰的对象”,他并不害怕没有人接替,因为现在“最不缺的就是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清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中国正在向城市化和社会化过渡,转型期间,各种竞争压力急骤增加,为了保持社会的高速发展,一些紧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使得这个人群无论在精神和谐上还是在身体健康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如果在现有生产技术不能取得更大进步的条件下,要想维持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高强度使用的现状就不会发生大的改变。”
更有不少企业将员工是否经常忘我的加班劳动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反之则多少会被认为没有将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领导的冷眼。而这些境遇,在知识层次高、竞争压力大的白领阶层已司空见惯。
陈杰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民营企业和沿海来料加工型企业,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譬如,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存,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企业这么做,一方面是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压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还规避了以更高的工资率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
或许,没有人知道那些无休无止的加班,到底是他们自愿,还是被逼无奈。但是,当加班也有排名,并且成为晋升、加薪甚至是能否留职和生存的重要指标后,谁还能分清楚自愿与不自愿呢?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已经悄悄的变了味道。
“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
“胡新宇到底是不是‘过劳死’,我们不是病理学专家,不能下结论。但是,如果有关方面最终可以确定胡新宇的直接死因与超时劳动有关,那么这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违法和侵权事件,公司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杰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作出这样的认定,可能很难。”
陈杰平特意将《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给记者打印了出来,他指着这些规定告诉记者: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他尤其指着第四十一条的开头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工会自始至终都反对超时工作。”陈杰平说,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一些企业的取巧做法,却让监督和执法工作很难进行。
“参照《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说目前国内相当多的一批企业都已经违法了,有些甚至相当严重。可是一些企业却总能以员工是自愿加班为由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陈杰平说,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当然,相当多的成规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管理手段比较成熟,工会力量比较强大,在这方面相对规范得多。
谁来遏制“过劳死”?
“‘过劳死’这个曾经徘徊在日本的幽灵,正在极大地侵蚀着中国经济本就先天发育不足的躯体,虽然目前还没有人具体地计算过‘过劳死’造成的巨大损失,但是,情况的确到了需要引起各方关注的时候了。”宋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随着“过劳死”人数的增加,劳动者渴望受到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是,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却使得这种保护难以到位。
在曾经“过劳死”多发的日本,“过劳死”早已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活生生地出现在社会现实生活之中。资料显示,1994年,日本劳动省就已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日本官方又在近年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已写进了日本法律。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造成员工“过劳死”案和解,判令川崎制铁公司必须支付1.1350亿日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这是继在此之前——2000年6月日本电通公司“过劳死”案败诉后,第二桩企业全面承认错误并达成和解的“过劳死”案件。
而在中国,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发生于2000年的中国首例“过劳死”索赔诉讼,就因为劳动部门不承认有“过劳死”一说,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陈杰平说:“超时劳动弊端很多。首先,超时劳动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这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早有定论;其次,它还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再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而创造就业岗位非常不容易,在全球化的今天,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最为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最后,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让企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依赖,阻碍企业在技术进步、改善管理和提升素质等方面下功夫。”
“要有效遏制超时劳动,需要我们在完善法制、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和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等诸多方面,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陈杰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上个世纪80年代,蒋筑英、罗健夫等杰出人物的英年早逝,让人们关注起中年知识分子的健康。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的政策:提出带薪休假、给知识分子做健康体检等等。可惜的是,有些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的解读和完整的执行,未能成功阻止“过劳死”的侵袭。
一些从业者向《中国经济周刊》反映,要么单位根本就没有人提起过带薪休假制度,或者即使有,他们也不能休。有位王小姐甚至反问记者,像她这样的聘任制员工,能和那些在编的人员一样享受带薪休假吗?
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表示,中国企业目前普遍处于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员工的加班现象十分普遍。华为的一位海外工程师就谈到:华为只有靠有价格优势的设备费和较短的工程周期,与爱立信等国际巨头抢市场,这就造成华为人需要忍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进行周期短、工作量大的艰苦开拓。而在国外,由于产业发展已经经过了这个阶段,一些著名的企业都会进行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和检查,以便最大程度的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而改变此类现象的出路,决不仅仅在于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努力,如果社会制度不能进一步完善,‘过劳死’的现象就会长期存在,并且透支中国经济的未来。”宋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世纪的欧洲人曾嘲笑流落而来的犹太人:你看啦,犹太人都是懒骨头,搞出一个礼拜天来逃避劳动!而在今天的欧盟国家,周工时越来越短(如法国35小时),所有工厂在下午五六点钟全部关门走人,大小商店闭门谢客,美之曰“体面劳动(decent work)”。而要实现这样的“体面劳动”,经济和社会的发达程度必须要达到一个平台高度,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死者长已矣。也许,关注“过劳死”,除了能够让我们告慰逝者以外,更重要的应该是,我们该怎样为生者,争取一个健康、快乐、幸福的工作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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