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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天然气初装费,光纤入户费,等建设费用应在房价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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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5: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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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初装费,光纤入户费,等建设费用应在房价之内,不知道陕西省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大家帮忙把这个文件找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6: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2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5年2月1日起,房屋的销售只能按照一个价格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应按规定施行明码标价。同时,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如供电、供气、排气、通讯等设施的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b 于 2009-11-30 16:11 编辑

这个是四川的 想必陕西也应该有吧
这个是郑州的
10月起,天然气初装费的缴纳者,由购房人变成了开发商。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决议,10月1日起,郑州购房人不用再缴纳天然气初装费。昨天,郑州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郑州市从10月1日起开始按新标准向开发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170元/平方米。
   以前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同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停收费用全部纳入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6: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财政部发文要求我省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据了解,2002年4月23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就曾公布取消了包括陕西省物价局陕价电调发[1998]22号中规定的天然气初装费等277项政府性基金,该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昨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一位孙姓工作人员却说,他们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肯定有物价部门的文件。

  省物价局文件 取消初装费 可收安装工料费

    昨日,根据唐女士送来的复函,记者看到这份“陕价管函〔2003〕137号”的名称为《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该函是对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文时间是2003年10月9日。该答复函称:

    去年(记者注:2002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同年10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为了规范天然气安装行为,保障安全用气,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

  开发商一直在代收“初装费” 许多购房者不知情

    “有这样的规定,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布此类文件才好。”正准备购房的雷先生说。记者昨日采访的已购房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也不知道该项收费已取消。

    而去年才在北郊买了房子的方先生说,初装费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开发商计算成本时就已经把配套设施费计算在内,不应该再另外收取了。

    有市民反映,如果用户在一个小区已经缴纳初装费用,假如搬家了,再想使用的话,还要继续缴纳初装费和维修费。既然是公共设施,为什么总是要消费者承担?这项费用国家2002年就不让收了,那么这几年交了的钱哪里去了,政府部门应该立案调查。

        律师王洪表示,既然天然气初装费已被明令取消,收取这笔费用就属于违规行为,多年来收取的初装费就应该退还给市民。
发表于 2009-11-30 17: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文件早在2007年陕西就有了 但好象没地方愿意执行
发表于 2009-11-30 18: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09-12-7 08: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的王八蛋太多了,怎么能发展起来
发表于 2009-12-8 14: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查清楚
发表于 2009-12-8 14: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乱收百姓钱,太无耻了
发表于 2010-1-3 13: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行为
应该查清楚
发表于 2010-1-3 15: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要有依据,同样说话要有根据
发表于 2010-1-3 19: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有依据 政府有关部门有文件
发表于 2010-1-3 19: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的要求,从2007年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必须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同时,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发表于 2010-1-3 20: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收的就让收吧,多收的还得退回来
发表于 2010-1-3 22: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如此
发表于 2010-1-15 14: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要有依据,同样说话要有根据
红桃6 发表于 2010-1-3 15:33
红桃同志,你还要多学习,你看到依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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