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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说法】波诡云谲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2年6月,卢先生经律界同行推荐找到我,希望我代理他妻子党女士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听证案,此时离听证举行只有三天时间。
基本案情如下:
2018年11月18日,党女士将其M公司名下股份卖给N公司,因党女士孩子尚小,于是委托M公司另一股东李先生全权办理转让合同的签订、股权变更登记及经营资料交接事宜。将近一年后的2019年10月12日,N公司以民事欺诈为由将党女士诉至法院(2020陕0112民初531案),同时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2020陕0112民初530号案),两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并审。
或许因为一些难以言说的理由,两案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然后运用简易程序缺席独任并审,后又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生效后,N公司并未申请强制执行,直到半年后N公司才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党女士的银行卡、微信、淘宝账号被冻结,而此时党女士才知道自己半年前被人起诉了。
这个案子荒唐到什么地步呢,只说一点。判决书将被告党女士的住址错写成“陕西省白水县秦渡镇XXX村X组XXX号。”
针对这样一份令人啼笑皆非满纸荒唐的生效判决,西安中院却巧妙地绕过一审诸多重大程序错误,来了一招四两拨千斤,以超过半年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再审。
那么党女士的再审申请真的超过了半年的申请时限吗?结论是否定的。鉴于一审法院送达地址错误,而党女士直到账户被冻结才知道有此诉讼,也就是说她客观上无法知道诉讼的存在且因法院错误在先,故半年的再审申请时限的起始点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那时刻,即银行账户被冻结之日算起。何况,一审法院把鄠邑区秦渡镇XXX村活生生安在了白水县名下。可是西安中院对此避而不答,作出的裁定傲慢、粗暴而拙劣。
于是党女士在家看两个孩子,卢先生则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奔走呼号,苍天开眼终于撞动了纪委,未央区法院以院长发现为由启动再审听证程序。
我在再审听证的前三天临危受命,因为时间紧迫而任务艰巨,可以说是夜以继日、废寝忘食地做完了案卷,在法庭上和对方的两个律师进行厮杀,且按照既定策略,忽略实体问题,咬住程序错误不松口,以免掉进看似追求结果公正的“实体陷阱”中,落个“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流氓判词套路。一月后,据卢先生传来的信息称,讼事初步告捷,未央区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陕011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正式再审。
2023年3月本案开庭再审,然而原始原告和原始第三人的席位上却空空如也。因为再审担任纠错功能,且该案影响重大,故不同于普通一审程序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于是当日只好作罢。法庭再次向对方送达传票却发现人去楼空没了踪影,于是又启动公告程序送达开庭传票,两个月后的6月13日本案再次开庭再审,对方又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审理,至于他们因何缺席且放弃答辩,或许在再审听证中感受到败局将至,又或是做了亏心事无言面对故人吧。
对方虽未到庭,但庭审并不轻松。因为再审的纠错对象是原审法院的错误,而非原审当事人的错误。谁是原审法院呢?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及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未央区法院作出(2022)陕0112民再7号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20)陕011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
此时离该院2022年8月15作出的决定再审裁定已经整整一年,离该案最初提起的2019年10月12日已经接近四年。
狼烟尚未尽消散,一朝雪平四载怨。
至此,一桩历时四年一波八折的民事诉讼终于告一段落了。整整四年时间,党女士的丈夫陆先生奔走呼号,以莫大的勇气和毅力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迟到公平,而四年时间里,所受煎熬、耗费钱财、生意上所受的影响,岂非一纸迟到的判决所能交代!
迟到的正义也算正义,但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还有一点颇费捉摸:一审判决生效,为什么N公司延时半年客观上过了再审期限才申请强制执行,哪个高人祭出了这一锦囊妙计呢?
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堪称马拉松式的民事诉讼中,又是谁,合谋且布局了这一出环环紧扣节节相连的诉讼大局?
律师?法官?当事人?这真是让人细思极恐!
最后,做首小诗,告慰下自己在本案中的适当的代理行为。
一朝雪平四载怨,狼烟尚未尽消散。
法庭争讼似战场,枉法裁判案中案。
韦教习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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