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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 xx的侵占罪应当到那里去举报? 我是检举人靳应禄,被检举人叫闫 xx,检举内容是侵占罪——其所以检举而不是起诉是因为没有适格(受害人)的原告。 孤寡老人裴x遗嘱将自己生前银行卡上未用完的存款全部助学,《华商报》亦报道的是“存款全助学”。可是遗嘱的执行人闫 xx并没有全部捐出——将未捐出的部分据为己有。 闫xx的侵吞行为已构成侵占罪。法律明确规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此笔款,本属裴x,但裴x已去世,诉权已不存在;裴 x生前立有遗嘱:“存款全部助学”,但在捐的过程中遭到受托人闫 xx侵吞,就是说,未来的受赠者只是受赠,压根儿就没有被侵占,不是受害人,没有诉权。既然没有受害人,而侵吞(善款)的行为又确实存在,那就只能检举了——我是该善款被侵吞的知情人,更是见证者,所以我来检举。 我先到鄠邑区的检察院,检察院的同志说应当去公安局检举;公安局答复说应当向法院检举,程序是法院若认为可以立案,由法院转公安局办理;法院答复说不归他们管——闫xx的侵吞行为已实实在在犯了侵占罪,但检察院、公安局、法院皆不受理。这个侵占案应当到那里去举报? 此致 检举人: 靳应禄 检举材料 检举人:靳应禄,男,1945年10月27日生,汉族,西安惠安公司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行政区 。 电话13991180571 被检举人:闫xx,女 ,1945年生,汉族,西安惠安公司退休干部。住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 检举内容: 追究闫xx代裴x捐款从中侵吞62387.93元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闫xx侵吞善款62387.93元 孤寡老人裴x遗嘱将自己生前银行存款全部捐给贫困学生,托朋友闫xx实施。由于闫的失误,导致此笔存款被刘xx冒领了。闫起诉追讨,法院终审判“刘xx…将裴x生前存款190784.93元返还闫xx”。可是闫xx没有遵守裴x的遗嘱,只捐了152228元,从中侵吞62387.93元(含息23831元)——见证据1、2、3。 二、我检举闫xx侵吞善款的原因 1、非法侵吞是犯罪行为,人人都有检举的责任。 2、在追讨这笔款的诉讼中,我是闫委托的代理人,也是闫xx侵吞善款的知情者。一审审理过程中,闫同意与该案被告将裴x的存款私下分掉一部分,剩下的捐出。后经我极力阻拦使其私分的企图没能得逞。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呢?离奇而阴险。离奇:该案一审判闫只联系受赠单位,仅此而已,判捐赠由被告刘xx实施。此判与裴x遗嘱相违,错误明显,但闫却坚持不上诉;阴险:若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就可以私分了。我再三阐明上诉的必要性以及不能私分的大道理,闫理亏词穷,却以老伴做手术(事实证明是道谎)拿不出上诉费做挡箭牌。我尽管很不高兴,但为了顾全大局,便垫缴了上诉费。闫绝对没有想到我会主动垫缴上诉费,只得勉强同意上诉。二审终于完胜。由于我搅了闫的“私分”梦,闫对我恨之入骨,到处诬告我。此是后话。 3、法官的叮嘱:审理中,被告刘xx提出不相信闫xx的人品:西安市中级法院张安品法官叮嘱我监督到底,我当庭应诺。可是,闫xx为了逃避监督,竟背信弃义,不顾业已与鄠邑区教育局签了捐赠协议(是一审判决的前置条件),将原定参加捐赠仪式的几个协助单位和证人统统撇开,将款捐往异地——见证据3、4。 三、不听法官警告,属蓄意犯罪,应当严惩 此案的一审法官曾警告过闫xx:“遗嘱上写得明白,全部捐献”、“官司打赢了,你一分钱也没有,要全部捐出去…律师的代理费、诉讼费等等花销,都与这笔钱无关”、“如果你不能捐出,说不定还要成为被告”。闫xx不听法官警告,知法而犯法,属蓄意犯罪,应当严惩——见证据5 。 四、欲盖弥彰却演出掩耳盗铃一例 闫xx找媒体报道起诉事,其在自己的《霜叶集》中刊了西安晚报的报道,却不刊《华商报》的报道。原因嘛!一看就明白:西安晚报报道的内容是捐赠了;而《华商报》报道的内容是应当全部捐赠。可是闫并没有全部捐赠,欲盖弥彰耳。——见证据6、3. 综上,闫xx侵吞裴x捐赠款已构成犯罪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检举人:靳应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