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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07 于 2022-6-10 05:40 编辑
【追求公正】 五年诉讼路,酸甜苦乐情 文/靳应禄 【案情介绍:1976年,户县林药厂副业工吴x、尚x、石x在奉命参加森林救火中被烧伤昏迷(其事迹“内参”有报道),被送到西安四医大医院治疗,三天后才甦醒。县委苏耀先书记亲临医院看望说“你们是救火英雄,人民不会忘记你们”。住院三载,治疗费全部由县政府支付。县贫协贾玉龙主席代表县委到医院慰问并转达常委会“对他们做妥善安置”的决定:出院后即到水电局上班,同时送来3份转正表——同样的表,此后几年还填过三次,却一直未见批下来(有知情者说转正指标被别人顶替了)。在县水电局上班6年后的1985年7月,单位领导说他们是县委甩给水电局的包袱,便采取“不发钱、不管吃、不管住”的手段将他们“辞退”……他们逐级反映直至进京,国家残联(三人皆是三级残疾)批让地方政府解决,省、市信访部门让县上解决,县上让找水电局,水电局又推到县上,找了无数次,一直没有结果。】
我叫靳应禄,退休前在惠安组织部从事党员教育、落实政策和信访工作。这一次是吴x、尚x、石x等三人的委托代理。 2016年的一天, 他们仨一块来找我,一定要请我给他们当代理。我说“你们在户县,我在惠安厂,行政上不一个系统,又素不相识,缘何找我?”本想拒绝,怎奈他们说了几个人(有法官,有政府干部)推荐让找我,又说看过我“李元杰历史反革命案平反记”的文章。我就有些不好意思拒绝了。及至看了材料和伤情,我产生同情的同时,也生出几分义愤——奉命抢救山林大火被烧伤,不但没算工伤,而且已经上了9年班,竟被撵回!2014年,他们仨向西安市人社局工伤处王处长反映,王处长明确表示应按老工伤对待,并当面给户县人社局杨勇科长打了电话,他们去见杨勇科长,杨让仲裁,接着是复议、起诉、上诉,皆被驳回。就是这个时候来找我的。我一看日期,已超过再审时效,我问怎么不申请再审?他们说二审法官劝别申请再审。怎么回事? 我们一块去见二审法官,法官说不在法院范围,肯定驳回,所以劝别申请再审。我们又到市人社局工伤处,听了吴等介绍,新处长很原则地回答“以户县人社局意见为准"。我们一块到户县人社局, 该局杨勇科长说“确实应该办,可惜我权太小。”——虽是调侃的话,却道出了实情。他们仨说此前曾去找过张永潮县长,没想到张县长以异样的口味说既然是苏耀先手的事那你们去找苏耀先嘛!他们仨说“内参”有报道,张县长竟然大发雷霆说那你们去找媒体解决…… 户县(现鄠邑区)县委当年的苏耀先书记、崔振海副书记分别为他们仨写了证词,我们又从县档案馆和原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及内参报道,之后去见县委李化副书记,详细汇报后,李副书记建议先进行行政诉讼。 进入诉讼程序,时间是2016年10月,一审西安铁路中级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驳回仨原告诉求,不予立案;仨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省高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瑕疵,应予纠正”,却以“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维持了一审的结论;仨原告不服,申请再审;国家最高法院没有采信二审的理由,却断章取义地另引用了一条法律条文驳回仨原告的再审申请——是否断章取义?可以对照:省高院此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是,这一条规定的原文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仨原告完全符合该法条中“但是”的规定——再审为了驳回的需要而断章取义的做法与法相悖。 对三级法院的裁定结果,仨原告皆不同意,但很高兴,因为三级法院裁定的具体内容足以证明仨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接着,仨原告依程序到省高检申请抗诉,未获支持;遂向最高检申请复议……省高检重新复函,内容是“属于政府机关管辖,根据有关规定,请向政府/机关反映”。 在鄠邑区委范九利书记的督催下终调解结案。 (作者简介:靳应禄,兵器部惠安史志编辑,陕西省民俗学会理事,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会员。被聘为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征集员、西安市“非遗保护中心”民俗文化研究员、香港中民影业文学顾问。系法律工作者。微信1399118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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