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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07 于 2020-4-11 09:01 编辑
【追求公正】 三分钟赢定官司
文/靳应禄
西安惠安胶帽厂(甲方)与天津邓中化工厂(乙方)签订了购买50吨化工原料的协议并依照协议给乙方汇了预付款。鉴于迟迟不能到货,甲方的厂长董延才意识到可能有诈,便果断地通知乙方终止协议——事实证明董延才此举很明智,起码挽回了15万元的损失。乙方在分数次退还甲方的大部分予付款后对下欠的6.52万元找了一些借口进行搪塞,不想退还。由于协议是在户县签订的。甲方便将乙方诉到户县人民法院。
户县法院负责此案的经济庭张引学庭长认为双方协议虽在户县签订,但涉案之人多在天津,最好能深入调查,在取得法院领导同意后派法官和书记员赴天津现场办案。我是甲方的委托代理。在乙方单位,我以曾当过会计养成的职业习惯抄录了乙方暂收款帐面上的6笔往来帐目。
此案一审判乙方败诉,乙方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一审乙方未请律师,可以说,二审才是真正的较量。作为代理的我,自然不敢掉以轻心,作了充分的准备。
二审庭审时,法官依次询问,当问到“甲方什么时候要求退的款”乙方回答“是25号要求退款”时,由于是在法官办公室开的庭,座位距离较近,我迅疾写了个“6.52万元在17号就被挪作他用了”的纸条递给法官——我写在纸上的话虽然十分简单,但经验丰富的的法官却心领神会。只见法官将纸条瞥了一眼,又把目光移向被告,将刚才问过的话重复了一遍,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便反问被告:甲方25号才通知你们退款的,那么,一周之前的17号,你们就挪用了其中的6.52万是怎么回事?
尽管文静的女法官的问话声音不高,可是被告(邓中厂厂长)却明显惊慌,好一阵不回答,亦不敢正视。很显然,对他而言,是击中了要害,是那壶不开提那壶——事后他告诉我说西安中院的女法官太厉害了……当时的情况是,该厂长脸色徒变,头上的汗珠直往下滚,不一会儿衬衣就湿透了。
邓中化工厂就这样败诉了。而让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取得的几份旁证一份都没有发挥作用,原估计争辩几个小时后定出胜负,没想到三分钟就赢定了官司,更没有想到是我顺手抄录的一笔账却解决了问题。倘若我根本就没有掌握或者忽视了对方6.52万元那笔帐的汇出时间和去向,真那样的话,整个案情就复杂多了,起码要绕一个大弯子,甚至还会牵连一个第三人出来。更出乎我意料的是庭审时一言未发的乙方律师在洗手间苦笑着对我说他准备的答辩词一句也派不上用场,因为他的当事人压根儿就没有提这笔钱提前挪用的话,与其说出来把水搅混和给对方树靶子,倒不如不说。寥寥数语,显现了该律师的精明和人品,一下子拉近了我俩的距离。闲聊中,我发现其不但口才好,而且法律知识渊博,可惜没有发挥的机会,起码今天如此。
我的体会:一是话不在多,而在于能否抓住要点;二是作为委托代理,一定要掌握案情细节——在特定范围内,细节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写到此,还有一句肺腑之言,那就是佩服户县法院张引学庭长考虑问题的周全,如果不赴天津,肯定拿不到那么有力的证据,同时感谢一审办案一丝不苟的杨琪琪法官和西安中院的姜亦君法官。
——这是我生平代理的第一个案子。
后记:10年后,天津邓中化工厂(法人代表已换)委托我为他们代理一起债务纠纷时又聊起了前边的那个官司说他们还不完全服气。彼此已是朋友了,再说那个官司毫无瑕疵,我自然胸有成竹。于是我说“把你们领导全叫来,咱们再答辩一回,你们若有道理,我负责将这个案子翻过来。”当晚,我向他们(除了原厂长外)叙述了二审庭审的过程——才晓得他们根本就不知详情。听罢我的介绍,自然心服口服。
(作者简介:靳应禄,曾是组织干事,负责企业的党员教育、落实政策、信访工作;兵器部惠安史志编辑。现为陕西省民俗学会理事,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会员。被聘为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征集员、西安市“非遗保护中心”民俗文化研究员、香港中民影业文学顾问。系陕西省老法协法律工作者。电话 1399118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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