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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鄠邑区检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庄某某、瞿某某被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鄠邑区城区发生多起餐馆、商店、鞋店、网吧及宾馆经营者手机被盗案件,公安鄠邑分局以“破小案”专项行动为契机,快速积极开展工作,最终成功锁定嫌疑人庄某某并将其抓获,庄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查明,庄某某先后13次窜至鄠邑区多家店铺,或趁店铺无人,或以购物或点餐为由支走他人等手段疯狂窃取14部手机,并两次利用被害人未设置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密码的机会持被盗手机进行消费,盗窃价值共计两万余元。为供自己挥霍,庄某某又将所盗手机中的10部以低价出售于瞿某某,而瞿某某明知庄某某向其出售的手机为被盗赃物仍低价收购并再次加价后出售,以获取差价非法获利,两人最终被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手机属于易盗物品,应注意保管和存放,杜绝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务必设置手机密码和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密码,确保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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